旅游法释义:第一百零七条

旅游法释义:第一百零七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09
施行日期:2013-12-09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一百零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违法行为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为旅游经营者。

  二、执法主体

  由于旅游安全涉及的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相当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也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本条规定涉及的执法主体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质监部门、交通部门等。

  三、违法行为

  本条涉及的违法行为相当广泛,如与本法第七十九条有关的包括: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等;与本法第八十条有关的包括: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等;与本法第八十一条有关的包括: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迟报、谎报或者漏报事故的等。

  四、法律责任

  本条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指引性规定,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而不是由本法直接规定行政处罚。与旅游安全相关的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都有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的明确法律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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