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释义: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法释义:第一百零四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09
施行日期:2013-12-09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为旅游经营者,既包括给予贿赂的经营者,也包括收受贿赂的主体。这是由于无论给予还是收受贿赂行为,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均破坏了旅游业的公平竞争秩序。

  二、执法主体

  本条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旅游主管部门的执法职权仅是对旅行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一般应当首先由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当工商部门认为旅行社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同时将案件转旅游主管部门办理。旅游部门应当对材料审查,必要时进行调查,并根据审查、调查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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