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释义:第一百条

旅游法释义:第一百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09
施行日期:2013-12-09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关于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拒绝履行合同、擅自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禁止性规定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

  本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因此,旅行社即为合同债务人,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判断该违法行为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主要指更改合同事先约定的旅游项目安排,情形主要包括增加旅游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减少游览活动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等。二是擅自,主要指超越权限自作主张。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的,不算擅自。三是这种情形发生在旅游行程中,而不是行程尚未开始。四是严重损害了旅游者合法权益。这需要具体行为具体判断。比如行程中改变了多个项目,多次安排购物等,对旅游者合法权益是一种严重损害,引起了旅游者的不满等。

  (二)拒绝履行合同

  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旅游服务”。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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