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释义:第九十二条

旅游法释义:第九十二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09
施行日期:2013-12-09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游纠纷解决途径的规定。

  旅游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解决的方式和途径。双方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具有不同的特点,旅游者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运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双方协商

  双方协商又称双方和解,即由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双方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本着解决问题的诚意,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从而协商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直接、及时、平和,成本较低,对双方都有利。但双方协商的缺点在于协商结果无法律上的强制力,一旦一方或双方反悔,则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再行解决。

  二、调解

  调解是指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劝解、疏导等,使双方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方法。调解有利于消除隔阂,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被实践证明是解决民事法律纠纷较为有效的方式。调解需要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纠纷所运用的依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关于主持调解的第三方的选择,法律采取列举和指引相结合的方法表述:旅游者是消费者,旅游纠纷是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具有调解功能,旅游争议双方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根据本法规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具有调解功能,争议双方也可向其申请调解;除此之外,法定的调解机构还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效力等内容作了规定,民间也还有各种各样的调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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