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释义:第九十一条

旅游法释义:第九十一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09
施行日期:2013-12-09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政府设置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的规定。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可能与旅游相关的各个环节、不同行业的经营者发生纠纷,这些不同环节、不同行业各有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旅游者往往并不清楚政府内部各个部门的职责范围和监管权限,发生纠纷时,要求其准确地向有权限的部门进行投诉,对旅游者而言很不方便,也不利于纠纷及时有效得到解决。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有利于方便旅游者投诉,同时,适应旅游纠纷异地性、需要尽可能快速解决的特点,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

  建立统一的投诉受理机构,使旅游者的诉求可以通过这一机构、以尽可能简单的方式转达到各有权处理投诉的部门。按照此要求,各级政府应当承担起统筹各部门受理有关旅游投诉的职能,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并对该机构的职能、运作等事项做出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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