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释义:第八十七条

旅游法释义:第八十七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09
施行日期:2013-12-09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八十七条 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游行政监督检查相对人配合义务的规定。

  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事求是地予以说明,对所说明的事实情况还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文件或资料;如果检查人员为了核实已初步了解的情况,依职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资料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提供。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如果不履行以上配合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由于行政机关无法取得真实、完整、准确的证据,可能因此做出不利于监督检查对象的行政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五十九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的规定,监督检查对象在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还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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