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释义:第八十六条

旅游法释义:第八十六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09
施行日期:2013-12-09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八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行为的约束性规定。

  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三定”方案也赋予旅游部门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权。在赋予行政部门权力的同时,也应对权力的行使作出相应规范。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的具体监督检查行为做出普遍性约束,涉及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都对监督检查行为有具体的规定。旅游法对旅游监督检查行为做出相应规定,是对依法行政要求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落实,也是与上述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

  一、约束的对象是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的行为

  旅游监督检查的对象是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其中,按照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而旅游从业人员,则包括导游、领队、司机等面对旅游者提供直接或间接服务的所有人员。从管理权限上看,上述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分属于不同部门管理,为此,实施旅游监督检查的主体就不局限于旅游主管部门。本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管、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因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这些部门监督检查人员的行为均受本条规定的约束。

  二、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目的是防止监督检查人员独立执法可能出现的滥用权力,以保证监督检查行为及其获取证据的合法性。本法对此进行了重申。需要说明的是,不是行政机关所有人员都有监督检查权,此处的合法证件,是指地方政府法制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不在此列;“二人以上”和“出示合法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符合本条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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