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八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管职责时的禁止性行为规定。
目前,一些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或违反规定向监管对象乱收费、参与旅游经营活动等行为,给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带来困扰。这些现象不利于执法公正,需要在立法中作出相应规定。
禁止向监督管理对象乱收费、行政部门及其人员不得参与经营活动等,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党纪政纪规定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有些还附有严格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