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释义:第七十三条

旅游法释义:第七十三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09
施行日期:2013-12-09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七十三条 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订立根据旅游者要求安排行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规定。

  近些年来,个性化旅游的需求凸显,旅行社按照旅游者的具体要求,设计旅游产品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同时,随着国内外经济交往的增加和社会化分工意识的提高,很多企业也将其在异地开展的商务、会议、展览等活动所需的交通、食宿等服务,交由旅行社统一安排、提供,并以总价支付给旅行社。旅行社提供的此类服务,与传统、典型的包价旅游虽有很多共性,但也存在差异,因此,有必要就其差异作出规定。

  根据旅游者要求安排行程的包价旅游,是一种新型的旅游方式。这种旅游方式,以旅游者自行安排旅游行程为其核心,使旅游者能够更加自由地安排自己的行程,不受旅行社事先安排的固定行程的限制,赋予旅游者极高的自由度。

  这种合同的本质特征在于,旅行社是根据旅游者的要求为其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旅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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