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释义:第六十八条

旅游法释义:第六十八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09
施行日期:2013-12-09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六十八条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释义】

  本条是关于包价旅游合同解除时旅游者返程及其费用负担的规定。

  在旅游行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导致行程终止、合同解除的情形时有发生。由于典型的包价旅游的特点之一,是旅游者跟随旅行社统一安排出游,一旦行程终止,其对后续事项的处置,特别是返回出发地的安排,通常需要得到旅行社的协助。本条规定明确设定了旅行社负有协助旅游者返程的义务,在一定情形下,还需负担相关费用。

  旅游的本质是旅游者离开常住地、前往异地活动。因此,在旅游行程中,无论基于何种原因解除合同,旅游者都会因身处异地而面临信息缺乏甚至语言不通等多方面的困难。作为专门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旅行社对旅游目的地的信息掌握较为全面,为保护旅游者的权益和安全,有必要要求旅行社协助安排旅游者返程。

  旅游者的返回地,应不限于旅游出发地,也可由旅游者指定合理的地点以方便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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