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释义:第六十七条

旅游法释义:第六十七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09
施行日期:2013-12-09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释义】

  本条是对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使旅游行程受到影响时,合同的解除、变更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旅游活动中经常会发生意外状况,导致行程改变以至取消。遇到此类状况,团队旅游者极有可能各自主张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而旅行社又不可能满足每一旅游者的诉求。为此,需要从法律层面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一、影响旅游行程的客观因素

  一是不可抗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骚乱、罢工等。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也将不可抗力作为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

  二是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履行过程中,还可能发生其他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合同虽能履行,但会产生对一方当事人极不公平的后果,则应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二、合同的解除及其后果

  根据本条第一项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致使包价旅游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

  第二,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解除合同,不可归责于旅行社和履行辅助人,旅行社因此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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