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释义:第六十五条

旅游法释义:第六十五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09
施行日期:2013-12-09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游者合同解除及其后果的规定。

  由于包价旅游合同具有旅游者必须亲自参加才能得到履行的性质,当旅游者出现因个人原因不能成行,或者已出行却必须终止行程的情形时,本法赋予了旅游者解除包价旅游合同的权利。

  合同的解除权,通常情况下是在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下产生,不符合该条件的,当事人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基于某些合同的特殊性,法律允许当事人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例如,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一十条等规定,在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以及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均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条规定即属于法律赋予旅游者,在无须征得旅行社同意的情况下,享有单方解除包价旅游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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