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释义:第五十九条

旅游法释义:第五十九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09
施行日期:2013-12-09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五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游行程单的规定。

  旅行社经营活动中,在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环节时,为便捷起见,通常使用旅游和工商部门推荐的合同范本。这种范本包括了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包价旅游合同必备的条款。由于每个团队的行程虽属于变量性的,但对团队中每一位旅游者是相同的,且其内容较多,如订立合同时现场填写,势必影响效率。因此,多数旅行社采用对每一团队行程制作行程单交给旅游者的做法,本条规定,即明确行程单所列内容为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旅行社提供旅游行程单、说明具体旅游服务时间、地点、内容、顺序等,是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履行所做的承诺,是对旅行社根据包价旅游合同所承担的旅游服务提供义务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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