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释义:第五十三条

旅游法释义:第五十三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09
施行日期:2013-12-09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释义】

  本条是关于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经营规范的规定。

  旅游交通安全是旅游安全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中,旅游交通事故位居首位,成为影响旅游业健康发展、亟待全行业高度重视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保障道路旅游客运交通安全,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本条在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的基础上,对旅游客运作出了一些针对性规定。

  目前,在国家层面,与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相关的安全制度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等要求。《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了客运经营者应当取得许可,经营规范包括: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了客运经营的区域、方式、车辆技术、驾驶人员、责任险等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也提出了要求。道路旅游客运属于道路客运的一部分,以上相关法规及其制度适用道路旅游客运,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都应当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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