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释义:第五十二条

旅游法释义:第五十二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09
施行日期:2013-12-09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义务的规定。

  个人信息被誉为21世纪最有价值的资源,它不但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而且可以被商业利用并产生利润。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的采集、储存和传播变得更加迅速而快捷,批量处理和传递大量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个人信息遭到不当采集、恶意使用、篡改的隐患也随之出现,滥用个人信息的情形屡见不鲜,消费者权益频频受损,旅游行业也不例外。目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对人身权以及侵权责任法对人格权的保护规定。但这对于商业机构大量处理个人信息的现状而言,单纯通过民事救济手段,其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还存在明显的不足。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受到人们关注的情形下,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在旅游领域,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日益受到重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本法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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