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释义:第四十七条

旅游法释义:第四十七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10
施行日期:2013-12-10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释义】

  本条是关于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许可的规定。

  高风险旅游项目具有强烈的刺激性、挑战性和体验性,对崇尚冒险、追求新奇的旅游者具有强大的吸引力。但其安全系数低、风险性大,产生安全事件的概率要高于普通旅游形式。目前,我国已有一些法律、法规对高风险旅游项目作出了一些规定,如《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鉴于我国高风险项目类型众多,规定比较零散,涉及的管理部门也很多,还存在设施设备及经营场所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项目经营者的管理和安全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缺乏突发事件应对的体系和经验、操作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等问题。因此,本法有必要对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作出衔接性规定。

  一、高风险旅游项目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高风险旅游项目目录,本法首次正式提出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概念,并将其概括为五个种类,即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实践中,高空类项目主要包括滑翔伞、热气球、动力伞等空中项目;高速类项目主要包括轮滑、滑雪、卡丁车以及大型游乐设施等速度类项目;水上类主要包括摩托艇、游艇、水上飞伞以及水上游乐设施等水域类项目;潜水类项目主要指旅游者穿戴潜水服、氧气瓶等潜入水下的观光、休闲项目,以及水下游艇等水下旅游项目;探险类项目包括穿越高山、峡谷、暴走以及蹦极、攀岩等项目。

  二、国家对高风险旅游项目有许可规定的,有关经营者应当取得许可

  目前有些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已对高空、高速、水上、潜水和探险类等旅游项目作出了规范,有的要求事先取得许可。

  高空旅游项目一般依照民用航空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实施许可和监管。国家体育总局的《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规定,滑翔机、载人气球、飞艇等民用航空器由民用航空部门审批和管理,降落伞、滑翔伞等航空运动器材由体育部门审批;《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规定,对滑翔伞倶乐部、飞行等进行审批或验收。

  高速旅游项目一般是依托游乐设备等特种设备来实施的旅游项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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