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释义:第四十条

旅游法释义:第四十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10
施行日期:2013-12-10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导游和领队不得私自承揽业务的规定。

  旅行社业是先收费后服务的行业,旅游活动具有异地性、群体性等特点,发生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较大,为此我国专门实行旅行社许可制度,通过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旅行社责任保险等多项制度保障旅游者的权益。如果允许导游直接与旅游团队或者旅游者进行交易,那么每个导游就可能成为一家旅行社,自由接待旅游者,旅游市场也将因无序竞争陷人更加混乱的境地;

  一旦发生导游卷款私逃或者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由于没有旅行社所特有的权益保障制度,导游作为个人是无力赔偿旅游者的,旅游者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7,730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旅游法释义:第四十条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