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释义:第三十四条

旅游法释义:第三十四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10
施行日期:2013-12-10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向供应商订购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规定。

  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绝大多数不是由旅行社直接提供的,而是其向餐馆、酒店、交通运输、景区、娱乐场所等供应商订购。现实生活中,由于旅游产品和服务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旅游者权益受损的事例时有发生。可见旅行社订购合格的旅游产品和服务至关重要。

  供应商的选择,通常属于市场调节的范畴。但要求旅行社选择合格的供应商是基于下列因素:一是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的现象损害旅游者权益。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或产品实行许可或标准制度,主要是出于人身、财产安全及公共利益等考虑,供应商理应遵守,不得非法经营。旅行社作为这些产品“组装者”和采购人,同样应该有义务且比旅游者更有能力识别供应商是否合格,保障提供产品的安全。否则订购“黑车”、“黑店”等供应商接待旅游者的行为,易发生恶性旅游事件,严重侵害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是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的现象扰乱市场秩序。旅行社行业的价格竞争一直十分激烈,竞争固然有利于消费者,但当价格竞争与“零负团费”经营模式相结合时,低价特别是低于成本价的旅游产品就会出现,一些旅行社为了尽可能降低成本,就有可能采取订购不合格供应商的方式降低成本,以排挤竞争对手,获得交易机会。这种做法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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