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旅游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10
施行日期:2013-12-10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的规定。

  一、政府投入资金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职责

  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是国家鼓励和重点支持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大力推进全国乡村旅游发展的通知》等文件,都对政府投入资金促进旅游业发展提出了要求。同时,旅游业总体上还处于起步期和成长期,政府就更应当加大投入,以实现更好的引导和支持。为此,通过法定的方式,对政府投入资金促进旅游业发展提出普遍性要求显得十分必要。

  二、政府资金投入需要根据实际情况

  当前,我国各地旅游业的发展条件不同、发展水平不平衡,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条提出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的要求,大致有以下几个含义:一是总体上要根据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搞全国“一刀切”;二是投入数量上要量力而行;三是投入的方式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以引导为主,更好地发挥市场的作用。

  三、政府投入资金的主要用途

  以政府公共投入为主的旅游基础设施,是指直接为旅游者服务,具有公益性、社会性和基础支撑性的各项设施的总称。这些基础设施对旅游业发展,特别是对大众旅游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内容包括游客咨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旅游标识系统、游客休息站、自驾车旅游服务区、景区内外旅游交通设施、旅游停车场、配套供水供电设施、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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