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新规3月1日实施:信息全程可追

进口化妆品新规3月1日实施:信息全程可追溯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7-03-13
施行日期:2017-03-13
发布部门:新华网

正文

  《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16年第77号公告)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对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进行了详细规定,标志着我国进口化妆品同进口食品一样将实现信息全过程追溯。

  根据规定,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须向工商注册登记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同时,须建立完善的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其中,进口记录包括化妆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号及限制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原产地、贸易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信息记录号等内容。 销售记录包括进口化妆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及限制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销售日期等信息,召回记录包括召回原因,自查分析、应急处理方式,后续改进措施等信息。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需求的多样化,我国进口化妆品贸易量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十二五’期间,全国进口化妆品从22亿美元增长到40亿美元,年均增速高达到16%。随着进口化妆品种类日益繁多,成分愈发复杂,潜在的安全风险不断增加。近年来,检出的进口化妆品不合格批次也呈现递增趋势,主要不合格原因有检出禁限用物质、微生物超标等。因此,加强对进口化妆品的监管和追溯管理刻不容缓。

  为此,江苏苏州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化妆品进口企业:一是要按照公告要求提前申请备案,做好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的准备工作; 二是自3月1日起,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报检时,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提供报检材料,并在报检单中注明收货人名称及备案编号;三是相关化妆品进口商、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对进口化妆品的自检自控和后续管理工作,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健康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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