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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璐律师
王金璐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专利法2014-07-14|人阅读
【案情简介】 天津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是名称为“穴位拔罐器”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发明专利产品投入市场后,销售状况一直很好,后来天津公司发现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和销售侵犯了其专利权的产品,后天津公司在北京某医药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医药公司)购买到了由北京公司生产的该产品。天津公司将购买到的产品与其专利的权利要求对比后发现,该产品落入了天津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天津公司认为,北京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所享有的专利权。 本案中,本所王金璐律师依法接受天津公司的委托,代为起诉北京公司和北京医药公司。 【审判结果】 被告北京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天津公司的专利权产品,并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 被告北京医药公司停止销售原告天津公司的专利权产品,并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 【律师评析】 原告的“穴位拔罐器”发明专利权,在专利保护期内,属于有效专利,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根据法律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通过比对发现,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天津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落入了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因而构成侵犯原告天津公司的专利权。

可见,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的比对,应该是对两者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手段进行比对,而非某个部件的名称,如果被控侵权人不能证明二者具有实质上的差异,那么就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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