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闫学刚律师
闫学刚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律师函

公司法2011-05-29|人阅读

沈阳某某仪器厂:

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唐某某、白某某、王某某女士(以下简称“本所委托人”)的委托,就本所委托人继承贵司股东王某的股权的相关事宜,特正式致函贵司。

贵司于20**1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股东由7位自然人组成,其中股东王某出资额为人民币8万元,占总资本的16%

王某于201093021时左右在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的家中因脑溢血死亡。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唐某某、母亲白某某、女儿王某某。

本所委托人通过本所律师向贵司明确以下意见:

一、本所委托人是贵司股东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的一切合法财产。

二、被继承人王某在贵司的股权作为王某的遗产,本所委托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三、本所委托人声明继承王某在贵司的股权,请贵司在收到此函的三十日内将唐某某、白某某、王某某女士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请贵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收到此函的三十日内将唐某某、白某某、王某某女士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本所委托人将委托本所律师通过诉讼方式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并依法要求贵赔偿给本所委托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王某生前与贵司保持着长时间的良好合作,在王某去世后贵司应积极办理股权继承及股权变更手续,长时间拖延已严重影响到本所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将是本所委托人无奈的最后选择。希望贵司能本着诚信和友好的态度,尽快明确答复,本所委托人愿与贵单位继续开展良好合作。

此致

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

闫 学 刚

2011517

律师电话:13390152238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