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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梦芳律师
蒋梦芳律师
广西-桂林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成功案例一

诉讼2018-04-02|人阅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一

从业至今,我办理了很多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长期代理受害者一方的律师,我深深感受到:灾难来临,没有天佑人生,只有事在人为。

案情简介: 某路段,肖某骑摩托车横过公路,邓某开小轿车直行,两车相撞,肖某被撞出几米外,头部等全身多处受伤,当即昏迷。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肖某和邓某负同等责任。肇事司机邓某系南宁人,小车在南宁入户。当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还没有生效,邓某只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肖某与妻子均四十多岁,系农民,在桂林市摆摊做小生意已有十多年,育有一儿一女。这次事故仅医疗费高达十余万元,不仅花光了他们所有的积蓄,还背负了几万元债务。但苦难才刚刚开始,肖某经法医鉴定够成四级伤残,护理依赖三级,也就是说,肖某将终身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从此,肖家委托本律师开始了艰难的索赔之路。

索赔历程:

一、遭遇法院管辖权问题。起初肖妻请人代写起诉状向桂林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1万元。桂林市某区法院立案后建议撤诉到南宁市的法院起诉。这时肖妻委托我代理。为了避免案件审结后异地执行的困难,我建议撤诉向南宁市某区法院起诉,肖妻同意。

二、 为胜诉做好充分准备工作 我看了起诉状、伤残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及肖妻反映的情况后,提出几点建议:1、立即申请对肖某进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一旦护理依赖成立就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赔偿金额。增加赔偿金额在调解时会加大对方的让步力度。 2、收集证据证明受害人肖从农村来城镇经商、生活一年以上的事实,以保证按城镇人员标准赔偿残疾补偿金的请求得到法院支持。3、及时与被告方沟通,了解保险缴纳问题及对方的赔偿态度。肖妻表示同意。经鉴定,肖某构成三级护理依赖。随即我将诉讼请求由原来索赔11万元变更及至18万元。同时在城镇经商、生活的证据也收集妥当。

三、漫长而艰难的司法鉴定过程。 经过沟通,邓某表示负责争取商业保险的最高赔付50000元,但不承担超过保险赔付的部分。肖妻不接受。邓某遂提出重新鉴定伤残和护理依赖程度。某司法鉴定中心在接受委托两个月后仍不作出鉴定结论,我提出异议,司法鉴定中心提出这两项鉴定需要以精神障碍(肖某伤头部损伤严重)鉴定结论作依据。然后邓某又提出精神障碍鉴定。在某精神病医院鉴定过程中,由于邓某在社会关系和经济上的优势,我感受了一场及不公正客观的精神病鉴定过程。果不出所料,精神障碍鉴定结论对肖某极为不利。眼看原来的四级伤残将变成六级,三级护理依赖将完全否定,为此肖妻整日焦虑不安,没完没了地问我怎么办。

四、扭转乾坤。为了应对鉴定问题,我做了大量的工作,查阅相关鉴定资料,请教司法鉴定专家,分别向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递交书面意见,运用大量事实和鉴定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批驳精神障碍鉴定结论的反科学性,力图扭转不利局面。在我据理力争之下,邓某态度有所软化 ,于是我趁机继续与邓某沟通,最后邓某大大让步,同意在保险赔付50000元的基础上再赔偿50000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赔偿10万元。基本上达到了肖家的最高期望。

这起案件对我而言是一个小小案件,但对委托人一家而言却是继续生活下去的希望和力量。我为该案付出了很多时间和精力,甚至心血,为了写一份司法鉴定答辩意见书,从零开始学习司法鉴定方面的相关知识,最后写成的《关于伤残、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答 辩书》,为促成案件成功调解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附:

关于伤残、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

答辩人:肖某

被答辩人:邓某

被答辩人不服【(20**)伤残 **号道路交通伤残评定书】、【 (20**)法医鉴定字第 **号护理依赖鉴定】,提出对肖某伤残、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答辩人对此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肖某目前的状况表现

1、肖的衣食住行都需要人照顾,连上厕所都需要人帮助,家人随时不离其身。

2、肖自出车祸至今一年多,性功能完全丧失,其妻曾带他到医院检查、咨询,医师告知“精神、智力有障碍的人没有性功能是正常的”。

3、肖常常出现离奇的幻觉、妄想症状,常常被旁人当小孩和傻子逗乐、取笑。

4、肖健康时为人和善、脾气极好,现在常常出现暴力倾向,无故殴打过其父和兄妹,还持刀欲砍路人,吓得其父母和妻子轮番加紧看护。

5、肖把妻子当成表妹,不能说清子女情况。

6、肖仍有脑积水、手脚等功能受限。

二、肖某原来的四级伤残评定、三级护理依赖鉴定客观、真实,有章可循

1、原四级伤残鉴定的依据是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4.1.a之规定,即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可见,中度智力缺损和精神障碍是选择性条件,只具备其中之一均构成四级伤残。肖某不仅存在智力低下、精神障碍,还有手足、颈部等处功能障碍,因此,原伤残评定四级虽正确,但肖的伤残情形应该为多处,而不是一处。据此,申请人请求此次鉴定应当据实为肖评定多处伤残。

2、基于肖的实际情形,显然日常生活需他人护理,原护理鉴定为三级护理依赖是正确的。

三、 精神障碍鉴定意见书(简称精神鉴定书)自相矛盾、错误百出,不能作为否定原肖某伤残、护理评定的依据。

鉴定人员问肖身上的伤怎么来的, 肖才说是车祸,并非 肖一时答个把月,一时答3个月(事实上住院20多天处于昏迷状态);对于花了多少医疗费,10余万元);至于补偿, 肖反复说“我妈讲、我妈讲”。可见是家人事后多次对肖讲了,精神鉴定书的“鉴定检查”部分,再用事实真相予以对照,显而易见精神鉴定书并没有出具结论否定肖的精神障碍),又怎懂得演戏?!

精神鉴定书歪曲事实。 而精神鉴定书却完全无视这一客观事实,称“未查出幻觉、妄想及思维逻辑障碍等精神病症状”。究竟是什么原因使这些鉴定人如此缺乏职业道德?申请人不得而知。

3、精神鉴定书逻辑混乱、自相矛盾、含糊其辞。 精神鉴定书首先对某市社会福利医院作出的智力测试结果没有否定,认为“均应属中度智力”,同时又称“目前无法对其真实的智力水平作出科学的评估”,最后又得出让人啼笑皆非的意见:1、颅脑损伤(恢复期);2、目前其智力损害未达到中度智能损害程度。对于同一个问题,既然认为属中度智力,又怎能同时说无法作出科学的评估?既然说了无法科学评估,又怎能同时得出未达到中度智力的结果?既然认为颅脑损伤属恢复期,那么就必定没有痊愈,既然没有痊愈,精神、智力障碍的后果就还存在。精神鉴定书没有对此结果作出科学评定,或许由于能力水平等等原因倒也情有可原,但它怎能毫无职业道德地作出如此逻辑错乱、矛盾百出、含糊其辞的鉴定?!

综上所述,【(20**)伤残 **号道路交通伤残评定书】、【 **司法鉴定所(20**)法医鉴定字第 **号护理依赖鉴定】公正、客观、正确,应当予以支持;*医司鉴(20**)精鉴字第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违背事实、反科学,依法不能作为否定肖构成四级伤残、三级护理依赖的依据。敬请法官和司法鉴定人员尊重事实和科学,给受害人公正的鉴定结果。

此致

南宁市 **区人民法院

广西 **司法鉴定中心

申请人:肖某

20**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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