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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梅律师
赵春梅律师
山东-青岛
主任律师

宋某1、宋某2等与宋某3等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继承2019-12-06|人阅读

基本案情

本案是宋某1、宋某2一同诉讼宋某3、宋某4要求分割母亲遗产的情形,认为宋某3故意隐瞒母亲去世的情况,将母亲故后遗留的财产占为己有。宋某实际依靠母亲的财产维持生活,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要求分割母亲存款、抚恤金、丧葬费用等。

我所律师在详细调查取证后提出,诉状所称宋某3故意隐瞒母亲去世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宋某1、宋某2称宋某3将母亲故后遗留的财产占为己有不属实,宋某3几十年来对两位已故老人的付出不计其数。庭中提供了宋某3支出的医疗费证据、说明银行转账记录及资金去向,证明我方尽了较多抚养义务,不存在侵吞财产的现象。

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孙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余额22.73元及相应利息,由原告宋某1、原告宋某2、被告宋某3、被告宋某4分别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

二、被告宋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某1、原告宋某2、被告宋某4分别支付1977.25元;

三、驳回原告宋某1、原告宋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这场诉讼中,依靠我所律师完整的逻辑思路,和准备详细的证据链条,印证了我所代理当事人的全部主张,取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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