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许君龙律师
许君龙律师
湖南-岳阳
主办律师

拐卖儿童案

其他2010-03-29|人阅读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林##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在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林##,阅览了本案的案卷,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和相关证据,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在本案中,被告人林##的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林##所居住的福建德化县重男轻女思想严重,被告人林##也没有儿子,首先陷入本案直至今天站在被告人席上也是因为其想收养一个男孩才与本案的其他被告人接触,在事前不知小孩的来历,在看到小孩后也提出不要,并不具有收买的目的,更加没有以牟取不法收益为目的。后来被告人的丈夫刘##为本案的另两个被告人联系卖主,怎么联系、如何联系的、是什么人、出卖儿童的具体情形也一概不知,在被告人刘##要求带小孩去森林公园给买主看时,被告人林##也明确的予以拒绝,后来是被被告人丈夫刘##骂去的,可以说其参与出卖儿童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将小孩送到森林公园后,被告人林##就离开了现场,没有参与拐卖儿童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林##仅仅是应其丈夫的要求抱小孩坐摩托车送到了交易现场,并没有联系买卖双方,不具有利用出卖儿童牟利的目的,也没有牟取非法收入,虽然本案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但被告人林##的情节是轻微的,是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

二、被告人林玉环系初犯,且主观恶性较轻。被告人林##在案子发生前在菜市场贩卖小菜为生,靠自己劳动挣钱从未想过通过非法手段来获取非法收入,在本案发生前未受过任何行政和刑事处分,成为本案被告人也是在其丈夫刘##的威胁下才为拐卖儿童提供了帮助行为,其参与一是在其丈夫刘##的要求下提供的帮助,可以说是受其丈夫的牵连;其二是其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这与其主动积极的接送和中转儿童是有本质的区别的。在本案中的作用仅仅是帮她的丈夫刘##抱着小孩送到了福建森林公园,既没联系也没参与拐卖交易更没分赃,其主观上不具有很强的恶性。

三、被告人林##系从犯。在本案中被告人林##的作用仅帮助抱了小孩,未参与拐卖的联系和贩卖,在本案中的作用是很小的,仅起了次要的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请合议庭结合被告人林##的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予以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在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在侦查、审查起诉和今天的庭审上有悔罪表现,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并深刻的认识到自己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愿意悔过自新。其家中还有两个正在读书的女儿,我国刑罚处罚的最终目的是教育,我相信,经过这次教育之后,被告人林##不会再触犯法律和危害社会,望法庭在量刑的过程中充分考虑本案的情节,给予其重新开始的机会,对其适用缓刑。

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

许君龙 律师

20091110日 注:本案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获得了从轻处罚,被告人仅判处了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个月就获得了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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