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许君龙律师
许君龙律师
湖南-岳阳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其他2010-03-29|人阅读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周永华诉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林劳务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进行了认真的调查了解,仔细询问了相关当事人,今天又参加了庭审,现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一、 本案为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我国建筑法和最高院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只能是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原告周永华没有建筑方面的资质的,作为自然人是不能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的,原告周永华20086月带木工并垫付民工工资二十几万元,只是现在所称的包工头。为承包模板工程原告投入自己的劳动力、金钱和承担风险,而到现在却得不到自己的血汗钱,反而因为承包工程而负债累累,造成原告妻子不得不采取过激的行为,作为承包人被告支付原告应得的劳务款。原告与被告人胡林签订的施工合同是一份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本质为劳务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未完工中途退场款项按50%计算也是无效的。

二、 纠纷的引起应由被告胡林负责,并不是原告所造成的。

在本案中,造成原告停工的原因是被告胡林一方的管理人员段建新中秋节殴打民工,加之不按时支付民工工资造成的。原告带来的民工为一个地方的乡亲,提供劳动又具有人合性,而在事情发生后被告胡林不采取妥善措施,只是扩大矛盾,致使民工基于同乡之情先后回家乡五十来人。在事发的第三天被告还强制解散原告的木工队,致使原告无法再组织民工施工,在造成这个结果后再以不公平的合同来拒绝支付劳务款,本案纠纷的引起应该由被告胡林负全部责任,原告不应承担任何的违约或民事责任。

三、 劳务款的计算应该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工程量的计算和认定应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认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从本案的证据来看,在原告停止施工时止,原告已完成A栋第一至五层和地下室的模板工程,总面积为7393.3平方米,C栋的第一层和架空层的工程,并且还有其他的搬运、办公室吊顶、清理场地工资。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虽然是一份无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当事人应按双方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具体来说就是本案A栋的每平方米47元,即A栋款式为347480元,C30元计算,估价为20000元,加上原告民工的其他工资8690元,共计劳务款376170元。

四、 被告应支付原告其他损失赔偿50100元。

在原告进入工地开工后,为购买工具和相关材料具花费25000元,炊具1500元,在退场后为被告继续使用,被告应给予赔偿。因被告造成原告民工32人停工5天的误工工资,结帐期的8天开支16000元也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

许君龙

200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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