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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慧云律师
钱慧云律师
北京-北京
合伙人律师

遗嘱表述勿模糊,否则会被判无效

婚姻家庭2019-07-11|人阅读
美丽姐视点

现如今,老人们的法治意识已然在逐步提高。为了防止自己去世后孩子们为了争家产而翻脸,已经有越来越多的老人愿意在生前立下遗嘱,提前将财产分配问题安排好。然而,老人们是不是只要立了遗嘱就可以高枕无忧,确保身后无虞呢?还真不是。今天,美丽姐要讲的就是遗嘱被判定无效的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大苏小苏为亲兄弟。二人的母亲已去世多年,父亲老苏则常年与小苏共同生活,由小苏负责照顾。老苏在去世前曾立下遗嘱,写明:谁是照顾我(即老苏)生命到最后的人,谁继承我的遗产。后老苏去世,小苏认为父亲一直与自己共同生活,由自己照顾,所以父亲留下的一处宅基地院落和数万元存款都应由自己继承。

然而,大苏对这样的说法并不认可,他对遗嘱中的内容有不同的理解。大苏认为,母亲去世多年,但母亲的遗产没有进行过分割。院落和存款都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的遗嘱只能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父亲自己的那一半。更重要的是,老苏的遗嘱并未明确指定继承人。大苏也对父母进行了照顾,故而认为自己也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大苏小苏协商不成,最终小苏诉至法院。那么,本案应如何处理呢?

美丽姐说法

大家可以明显地发现,本案例中的遗嘱有着明显的歧义。“照顾”是仅包括直接照顾其饮食起居呢?还是尽了赡养照顾义务都算呢?指代不够明确。如果理解为仅包括直接照顾其饮食起居的人,那么由于老苏生前和小苏夫妻一起居住,故小苏为遗嘱继承人。如果理解为所有尽了赡养照顾义务的人都是“照顾老苏生命到最后的人”,那么由于小苏和大苏都认可对方对父母通过不同方式尽到了赡养义务,所以大苏小苏都有权继承老苏的遗产。

所以,本案例中的遗嘱虽然形式上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但描述模糊,可以做多种解释,难以通过其内容确认老苏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庭应做出不利于证据提供者小苏的认定,即认定老苏的遗嘱无效。

大家知道,根据我国继承法,公民如果生前立有遗嘱,那么其去世后,其遗产按遗嘱处理即可。如果公民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本案例中,老苏的遗嘱被认定无效,而老苏的妻子生前并未立下遗嘱,故老苏夫妻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配偶、父母、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相互之间地位平等。因此,在老苏夫妻的父母都已去世的情况下,大苏小苏可以平分老苏夫妻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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