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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先彪律师
伍先彪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赵维彬国家刑事赔偿案代理实录

刑事辩护2011-05-04|人阅读

违法办案一错九年

国家赔偿为民体现

赵维彬国家刑事赔偿案代理实录

1、秦皇岛市公安局第005号《处理决定书》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3、秦皇岛市公安局秦公行赔字(2004

002行政赔偿决定书

赵维彬国家刑事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

赵维彬在秦皇岛市经营玉米期间,一九九五年三月三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羁押长达13天,该处以秦皇岛市公安局的名义下发秦皇岛市公安局冀秦公经字第005号《处理决定书》。并强行从赵维彬经营的玉米垛上扣押运走91.95吨玉米,折合121374.86元。虽然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秦皇岛市公安局秦公[复决]1995年第2号《秦皇岛市公安局处理决定书》撤销了秦皇岛市公安局(95)冀秦公经字第005号错误的《处理决定书》。但经赵维彬数年来的要求和反映,价值121374.86元的被非法扣押走的玉米至今未退还。

二、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

赵维彬利用给惠通公司发运玉米之机,采用货物不到位,实际骗取货款等手段,给惠通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研究决定:赵维彬赔偿其变卖的25.642吨玉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21374.86元,折抵成玉米9195吨,退还给惠通公司,其它问题待查清后另做处理。

三、代理律师的代理观点

OO二年九月赵维彬来北京寻求律师帮助,律师深入到秦皇岛市全面调查了解。律师认为:赵维彬作为建昌县巴什罕乡贸易货栈驻秦皇岛市办事处经理做玉米生意,当年遭受被秦皇岛市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13天,91.95吨玉米从货仓被公安局强行划走。这种不白之冤确实令赵维彬本人及家庭不仅从精神上、经济上都遭受到极大的打击。特别是得知当年那份秦皇岛市公安局第005号处理决定书存在那么多不规范和公章的重大疑点。如果不给赵维彬一个明确的说法,难以服人。为使赵维彬早日息讼,我们建议李局长在百忙之中,对赵维彬提出的问题和经济赔偿问题组织调查和处理。使赵维彬提出的要求早日得到应有落实。

四、案件处理结果

秦皇岛市公安局以秦公行赔字(2004)第002号行政赔偿决定书认定:确认我局于1995年第005决定属违法行为,决定赔偿申请人赵维彬人民币121374.86元(91.56吨玉米价款)。并且另行补偿赵维彬的玉米价款利息损失和数年来为申诉的差旅费损失。

五、案件总结

20029月,赵维彬来北京寻求律师帮助,律师深入到秦皇岛市全面调查了解。本案引起公安部督察处和秦皇岛市公安局新任的李云隆局长高度重视,尽管案件时间长,人员变动,事过境迁。但公安部和公安局的领导力排众议、旗帜鲜明、有错必纠。20046月秦皇岛市公安局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并于20049月派人将赔偿款送到赵维彬家,赵对此感慨万千地说:“一案错九年,赔偿终有果,司法为民真体现!”并再三委托我们律师对公安机关实事求是的精神表示内心的敬意。

六、附

1、秦皇岛市公安局第005号《处理决定书》

2、代理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3、秦皇岛市公安局秦公行赔字(2004)第002行政赔偿决定书

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

处理决定书

(1995)冀秦公经字第005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七日,我处接秦皇岛市惠通公司报案称:建昌县巴什罕乡贸易货栈驻秦办经理赵维彬,利用该公司发运玉米之机骗取货物,严重影响了惠通公司的装船计划,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已构成诈骗,请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接报案后,我处派员进行了调查,询问了有关当事人查阅了口岸仓库的有关帐目、资料,认为赵维彬利用给惠通公司发运玉米之机,采用货物不到位,实际骗取货款等手段,给惠通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经研究决定:赵维彬赔偿其变卖的25.642吨玉米所造成的经济损121374.86元,折抵成玉米9195吨,退还给惠通公司,其它问题待查清后另做处理。

办案人:李晓志 陈柱

批准人:闫贡文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日

处理赵维彬申请国家刑事赔偿一案的

法 律 意 见

秦皇岛市公安局

我们是北京市海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2004330日,贵局控申处的唐处长、法制处的张处长、经侦处的张科长等3人在秦皇岛市公安局三楼会议室接待了当事人赵维彬和我们律师,协调会的主要内容为:“赵维彬反映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不得不到有关部门提出控告,秦皇岛市公安局对此高度重视,特别是李局长力排众议,责令有关部门尽快处理落实好此事。并告之当事人赵维彬是否有具体的要求。”赵维彬提出首先应将199933日秦皇岛市公安局第005号处理决定书中批准人闫贡文、办案人李晓志、陈柱在该“处理决定书”上加盖“秦皇岛市公安局”虚假公章一事查清楚,要求对此有一个明确的处理结果和对使用假公章的人进行处理,不能单纯就公安机关扣押划走的91.95吨玉米赔偿了事,同时,当初被公安机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13天也应有个说法。双方协商未果。

作为律师,我们首先感谢李局长对秦皇岛市公安局对赵维彬案遗留问题的重视。为了协助李局长处理好此事,特向局长汇报有关情况及提出我们的看法。

一、案件情况

11995224日和36日,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侦察处扣押赵维彬的10万元支票一张和强行划走赵维彬的玉米91.95吨。并限制我的人身自由13天。(限制人身自由没有任何法律手续)

2199533日,秦皇岛市公安局向赵维彬出具了一份《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处理决定书》,这份“冀秦公经字第005号”处理决定书从形式到内容存在以下几个严重的问题。

以秦皇岛市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处理决定,但在行文当中都是我“处”

而不是我局。这就说明当初局秦皇岛市公安局关不知道此事,完全是下属的经侦处的行为。

决定书中认定我所谓的诈骗玉米25.642吨,但强行从赵维彬那里划走91.95吨玉米。执行数高于认定数近4倍。还要扣押10万元支票。完全是公安机关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做法,并且事后查明连经济纠纷都不存在,子虚乌有,受人陷害。

作为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书,竟然将具体的办案人、批准人落款于决定书的尾部。并且号称批准人的闫贡文当初仅是秦皇岛公安局下属的经侦处处长。处长能代表局长对外为批准人吗?

这份005号处理决定书至今没有原件,从当事人到公安局及法院,查到的全部是复印件,落款的秦皇岛市公安局的公章只能看到秦皇岛市的字样,“公安局”三个字完全被复印掩盖。(直到20029月,赵维彬本人才发现虚假公章一事)

3199571日,赵维彬向秦皇岛市公安局申诉。

41995128日,秦皇岛市公安局在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以秦公(复决)19952号作为新的处理决定书决定:“一、撤销秦皇岛市公安局(95)冀秦公经字第005号处理决定书;二、撤销秦皇岛市公安局秦公(复议)1995年第1号决定书;三、惠通公司退还赵维彬121374.86元,折抵成玉米91.95吨。”这份决定书不但洗刷了赵维彬遭受的不白之冤,而且行文格式相当规范,没有什么办案人、批准人的落款,只有秦皇岛市公安局局长的印鉴和真正的秦皇岛市公安局的公章。

51996212日和1996229日,因惠通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惠通公司在一审、二审法院彻底败诉,赵维彬所遭受的冤案被彻底澄清。

6、从19968月份开始,赵维彬长期找秦皇岛市公安局要求和申请,要求秦皇岛市公安局对强行划走的91.95吨玉米和拘禁13天等做出赔偿。但公安机关一直拖着不办。(91.95吨玉米是公安局强行划走的,而不是报假案的惠通公司,赵维彬只能找公安局)

7200298日,赵维彬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到北京委托律师代理此事,律师到秦皇岛市公安局核对公章及到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当年的案卷材料发现,199533日秦皇岛市公安局第005号处理决定书确实没有原件,真假公章确实有重大疑点。出于对公安机关的爱护,律师事务所将该情况向秦皇岛市公安局闫副局长作了书面反映。律师和闫副局长通了数次电话,闫副局长答复了解情况后再答复。一直未能解决。

8、在久拖不决的情况下,赵维彬本人于20031016日向公安部及河北省有关部门提出强烈控告。

以上就是全案的事实经过和时间线索。

二、律师意见

赵维彬作为建昌县巴什罕乡贸易货栈驻秦皇岛市办事处经理做玉米生意,当年遭受被秦皇岛市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13天,91.95吨玉米从货仓被公安局强行划走。这种不白之冤确实令赵维彬本人及家庭不仅从精神上、经济上都遭受到极大的打击。特别是得知当年那份秦皇岛市公安局第005号处理决定书存在那么多不规范和公章的重大疑点。如果不给赵维彬一个明确的说法,难以服人。为使赵维彬早日息讼,我们再次建议李局长在百忙之中,对赵维彬提出的假公章问题和经济赔偿问题组织调查和处理。使赵维彬提出的问题和要求早日得到应有落实。

北京市海瀛律师事务所

律师:伍先彪

二零零四年四月八日

秦皇岛市公安局

行政赔偿决定书

秦公行赔字(2004)第002

申请人:赵维彬,男,1963616日生,该对我局199533日下达的( 005号处罚决定书不服,曾多次申请赔偿,2004527日经我局研究,确认我局于( 005号属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四条第(二)款第24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234项,决定赔偿申请人赵维彬人民币121374.86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〇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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