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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虎律师
赵虎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相逢一笑泯恩仇——一起特许经营案纪实

知识产权2014-01-02|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09年年初,林某与应某商量好一起投资做餐饮生意。经过考察之后,打算加盟一家连锁公司北京SL公司。北京SL公司成立于2007年,一直使用特许经营的方式来扩大它的业务,并且已经在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 林某、应某与北京SL公司于2009年3月签订了《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签订合同后,根据北京SL公司的要求,林某、应某对租赁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根据要求购买了北京SL公司的部分设备。两个月之后,林某、应某经营的饭店开始对外营业。 2009年7月,因为供货结算问题,林某、应某与北京SL公司发生争议,北京SL公司停止给林某、应某的饭店提供材料。因为林某、应某饭店的主要原料都是来自于北京SL公司,北京SL公司一旦停止供货,林某、应某的饭店将无法继续经营。林某、应某只能把饭店暂时关门,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与北京SL公司数次协商无果后,林某、应某把北京SL公司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过法院的审理与调解,林某、应某与北京SL公司最终达成调解:双方解除了《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北京SL公司赔偿了林某、应某经济损失X万元。 创业遇阻 这个案件是我代理的第一个关于特许经营纠纷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 开始的时候,林某、应某找到的是黄海波律师。黄律师是一个非常认真负责的律师,也是我的良师益友。黄律师是北京律协交通委员会的副主任,对于交通事故案件、公司债权债务纠纷案件非常擅长,黄律师也做过一些知识产权案件,对知识产权案件也不陌生。接到这个案件之后,黄律师认为这个案件可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本着为当事人负责的态度,黄律师还是希望能有一个专业做知识产权的律师参与到案件的办理中来。而恰好我是专业做知识产权案件的,黄律师就询问我是否可以共同代理这个案件。因为与黄律师多有合作,彼此之间非常信任,在看了案件资料、沟通案件基本情况之后,我就决定跟黄律师共同代理这个案件。 特许经营(也有人称为“加盟连锁”)是许多企业尤其是服务业的企业经常使用的经营方式之一,鼎鼎大名的麦当劳、肯德基就是使用这种经营方式获得成功的典范,我国的快捷酒店业龙头企业如家、汉庭等也是使用特许经营的方式实现了规模的迅速扩张。特许经营这种方式对于特许人来说,可以在节省成本的情况下,快速占领市场并实现盈利;对于被特许人来说,可以规避商业风险,节省管理成本,大树底下好乘凉。我国目前关于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比较少,在全国人大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没有专门针对特许经营的法律,最高法院也没有专门针对特许经营的司法解释,仅有的规定是国务院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务部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即一个条例,两个办法)。 为了对案件了解的更加详细,尤其是了解当事人的诉讼目的,黄律师和我决定约林某、应某到律师事务所面谈。林某与应某一胖一瘦,林某爽朗一些,应某认真一些。不过,两人都是典型的浙江生意人的样子。在我们交谈的过程中,应某主要讲述案件情况,林某在一旁做补充。根据两位当事人的叙述,他们与北京SL公司的矛盾主要发生在供货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他们饭店的主要材料由北京SL公司供应,供应的方式为:林某、应某把第二天需要的材料通过传真的方式传送到北京SL公司,北京SL公司根据传真内容第二天送到饭店。实际上,林某、应某从来没有发过传真,都是通过电话告知北京SL公司其饭店所缺材料,第二天北京SL公司就会送到饭店。但是,因为北京SL公司的送货车非常早,有时候甚至没有开门送货车就来了,这个情况下送货车也不会等饭店开门,而是把材料放到门口就开走了。这样过了三个月,结算的时候由于双方记录的材料数量、种类不一样,发生了争议。因为双方一时达不成一致意见,北京SL公司就单方决定停止了供货。北京SL公司停止了供货,意味着林某、应某的饭店无法继续经营,每天都在损失大量的租金、人工等成本. 策略选择 等林某和应某把案件讲述清楚之后,我询问他们还想不想作为加盟商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因为目的的不同会导致诉讼策略的不同。对于这个问题,林某与应某很为难。毕竟为了加盟北京SL公司投入了许多财力、物力、精力进行装修、培训等,如果中途解除合同,对他们来说意味着巨大的损失。经过商量之后,林某与应某还是希望能够解除《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不再做北京SL公司的加盟商。因为对北京SL公司失去了信任,他们担心继续做下去将投入更多,可能损失更大。确定了方向之后,黄律师和我开始制定诉讼策略。因为目的是解除合同并且赔偿损失,所以我们要找到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选择合理的路径。经过分析之后,我们认为有两条路径可以选择:1、冷静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没有关于冷静期的约定。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冷静期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许可人的权益。即使在《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中没有约定冷静期,被特许人也可以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主张冷静期,享有冷静期内的单方解除权。既然北京SL公司提供的合同没有约定冷静期,我们可以根据条例的规定主张尚在冷静期,要求单方解除合同。这种选择的不利之处在于:首先,对于冷静期的具体期限虽然条例没有做出规定,但是一般情况下这个时间不能太长。国外法律有关于冷静期时间的规定,一般为七天左右。但是本案中几个月已经过去,法院可能会认为已经明显超出了合理的冷静期时间范围;其次,主张冷静期内解除合同,而不是主张对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与赔偿损失的要求之间可能会产生矛盾。2、北京SL公司停止供货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进而要求解除合同。 虽然双方签订的是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但是对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的问题还是要适用《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本案中的特许经营发生在餐饮行业,而根据餐饮行业的特点,不断被特许人需要使用特许人的商业标志,而且为了保证各个特许加盟店有统一质量、口味的食品,特许人还必须向被特许人提供主要的食品或者食品的主要材料。本案中,提供食品材料应该是北京SL公司的主要义务之一。因为根据双方约定,饭店所用大部分食品材料需要北京SL公司提供,林某、应某不能从别处购进这些食品材料。北京SL公司正常提供材料成了合同能够履行下去的关键。 本案中,北京SL公司已经将近一个月没有给林某、应某的饭店提供材料,林某、应某的饭店只能被迫停业。并且,林某、应某已经数次要求北京SL公司提供食品材料,而账目核对可以同时进行,但是北京SL公司根本不予回应。因此,北京SL公司应该构成了根本违约,林某、应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自己损失。对于第二种选择,林某、应某表示同意。经过仔细斟酌之后,我们选择了第二种路径作为我们的选择。 针锋相对 北京SL公司在大兴区,林某与应某的饭店在丰台区。一个是被告所在地,一个是合同履行地,都有管辖权。最后,我们选择在丰台区立案。在这个案件之前,我代理的一个商标案件刚刚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理完毕,丰台区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给我的印象很好。他们很专业、负责,相信这个案件在丰台区可以得到公正的审理。 案件立案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终于等来了法院安排开庭的时间。法庭上,在质证的时候,双方已经开始剑拔弩张,意见非常对立。我们认为北京SL公司构成了根本违约,北京SL公司拿出了送货单据、银行打款记录等证据,证明林某、应某没有依约给付货款才导致自己停止供货。我发现对方提供的送货单据没有接收人的签名,只是自己单方制作、打印之后加盖了公司的公章。而对方提供的银行打款记录也没有银行的盖章,只有自己公司的盖章。我马上向法庭提出:北京SL公司提供的送货单据没有林某、应某或者饭店工作人员的签字,不能证明北京SL公司实际送货的种类和数量;银行打款记录属于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能认可。 主审法官经验很丰富,在法庭调查阶段对案件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在法庭辩论中,我们提出由于是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合同不能履行,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返还原告的加盟费,赔偿原告装修房屋、购买设备的损失和停业损失。被告北京SL公司则认为:1、返还加盟费没有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的约定:“乙方应于签订合同当日交付甲方人民币X万元整,作为加盟费,合同届满、终止或解除时,甲方无须退还。”所以,根据合同约定,北京SL公司没有返还加盟费的义务;2、原告装修房屋、购买设备与北京SL公司无关,北京SL公司没有因此获利,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3、北京SL公司停止供货是因为林某、应某拖欠货款,有合理理由,没有违约;4、北京SL公司将另案起诉林某、应某,要求林某、应某给付货款。针对北京SL公司的辩论意见,经过与黄律师沟通之后,由我提出以下辩论意见:1、合同文本是由被告提供,属于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中有关不退还加盟费的约定是排除原告主要权利、免除被告义务的条款,合同中又没有特别标示出来,应该属于无效条款。 特许经营合同被许可方的主要义务是交加盟费,得到的权利是在一定的时候内使用许可方的商业标志等资源。既然合同解除,被许可人不能使用许可人的资源了,加盟费理应退还,或者相应部分退还。并且,当合同解除的责任不在于被许可方,而是因为许可方滥用优势地位,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退还加盟费更是应有之意。2、被告提供的合同文本中对于订货的方式进行了约定,但是双方从未执行过。双方通过实际行动确定了另外一种订货方式,即通过电话订货。北京SL公司并没有能够举证证明林某、应某拖欠北京SL公司货款。货品产生误差的原因是北京SL公司的送货流程存在瑕疵,把货物放在未开门营业的饭店门口,可能造成丢失。3、根据双方《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的约定:“该店开店的一切装潢、材质、水电工程的设计,均由甲方统一规划、验收。”实际上原告也是根据被告的要求对饭店进行的装修,以保证饭店与被告北京SL公司的其他连锁店保持一致。现因北京SL公司严重违约,饭店无法经营,也无法在不改变装潢、设计的前提下转而进行其他经营。当然北京SL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4、根据《特许加盟合同》的约定:“甲方需提供给乙方的协助包括:店面招牌、冰柜、收银秤、其他设备等的统一采购”。北京SL公司统一采购的部分设备只适用于北京SL公司连锁店的使用,如果饭店转而不再作为北京SL公司的连锁店进行经营,该部分设备只能废弃。因为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是北京SL公司停止供货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损失,应该有北京SL公司进行赔偿。原告、被告双方就这几个焦点问题互不相让,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春风化雨 在法庭辩论之后,法庭希望我们双方可以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法庭可以主持进行调解。对于法庭的调解,我一直持赞同的态度。 法律可以给人们法律上的正义,但是法律上的正义未必是事实上的正义。诉讼有风险,任何有理的一方都可能败诉。法庭主持调解,其实是给双方当事人一个机会,让双方都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因为对于案件的来龙去脉双方当事人心里最清楚,如果双方可以面对面坐下来,在法庭的主持下,找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无疑是对双方利益最好的保护。 本案即使一审判决胜诉,如果北京SL公司不服,也可能提起上诉,待两审打完,可能需要将近一年的时间。这不是林某、应某愿意看到的,如果一年之内不能营业,如何处理饭店的生意将是一个大问题。如果在终审判决出来之前,擅自决定不再作为北京SL公司的加盟店经营,一旦终审判决对林某、应某不利,林某、应某可能面临违约、索赔等风险。如果担心这种风险,任由饭店停业,对林某、应某来说而言无疑是巨大的损失。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和扩大的损失,尽快使各种法律关系稳定下来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主审法官先询问我们的态度,黄律师和我跟当事人商量之后,表示同意调解。对方也表示同意调解。法庭主持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法庭做工作,北京SL公司同意解除合同、赔偿部分损失。但是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双方的期待值依然有很大的差距。这时候,法院下班的时间也到了。看来在法庭上调解工作只找到了大概方向,但是具体条件还是无法在短时间内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法庭宣布休庭,庭下继续进行调解。 开完庭之后,我和黄律师跟林某、应某一起对当天的开庭进行了总结。我也向林某、应某讲解了调解结案可以带给他们的利与弊,希望由他们自己做出决定。之后,我们进行了两手准备。既准备了代理词等材料,从法律和事实方面入手向法庭补充说明我们的观点,希望法庭能够采纳;林某、应某也对自己的损失再一次进行了盘点,并且商量可以做出的让步,随时准备与北京SL公司继续谈调解的问题。 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非常负责任,在开完庭之后的几天里,主审法官主动与双方律师几次沟通,双方可以做出的让步越来越大,差距越来越小。大概一个星期之后,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主审法官决定再次开庭,由原告、被告双方在法庭上正式签署调解书。这次开庭林某、应某与黄律师均因为有事情没有能够到庭,我一个人参加了庭审。因为原告、被告双方与主审法官已经在庭下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庭上我与被告律师仅仅对法院出具的调解协议进行了细枝末节的修改之后,就签署了调解协议。法院当庭制作了调解书发给双方,北京SL公司在收到调解书后马上履行了赔偿义务,把X万元赔偿款交给我。最后,法庭特意安排我与被告律师握手,并拍照留念。 最后思索 到此,这个案件已经圆满办理完毕。林某、应某经营的饭店也兑了出去,开始再次创业。 应该说,这个案件并非特别复杂,双方矛盾也并非十分尖锐以至于不可调和。但是最终双方走上法庭来解决这个问题,确实需要总结经验教训。 特许经营在我国一直发展迅猛,并且的确是迅速实现规模扩大、影响力提高的非常好的商业模式。但是治大国若烹小鲜,规模上去了,管理也要上去,所谓的流程化、标准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必须跟上,越是发展迅速,越要注意精细化的经营管理。 比如北京SL公司,作为一家以特许经营为盈利模式的、正在迅速发展过程中的企业,其送货人员在送货流程中竟然没有货品的交接记录,甚至直接把货品卸在没有开门的被特许人饭店门口。也许是北京SL公司没有对这位送货师傅进行培训,也许是加盟店太多而送货师傅太少。但无论什么原因,这都是公司自己管理的漏洞。如果没有这个漏洞的存在,也许北京SL公司不必损失一个加盟商,也不会花费这么多的精力来应诉这场诉讼,更不会赔偿他人损失。看似漏洞虽小,但是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传统的一个公司由小变大,这个过程通常比较缓慢,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漏洞也许不太明显,或者不太急迫,留给公司的管理者去发现的时间较多、机会较多。但是,特许经营的魅力就在于低成本的迅速扩张,如果这个过程中经营管理存在漏洞,也许发作起来非常棘手,也许一个小漏洞就可以致命。 北京SL公司如果通过这次诉讼能够补上漏洞,并且查找出其他方面的问题及时弥补,也许企业会因祸得福,也祝福他们。 (赵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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