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起诉状
原告:刘X平,男,汉族,1969年生,住邵东县,身份证号码4305211969
被告:刘X彪,男,汉族,1984年生,住邵东县,身份证号码4305211984,手机号码:188739
被告:刘X萃,女,汉族,1987年生,住邵东县,身份证号码4408251987,手机号码139739,系被告刘X彪之妻
诉讼请求:
一、 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两被告XX幼儿园合伙关系,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合伙资金20万元;
二、 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0万元;
三、 请求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支付5.86万元分红款给原告;
四、 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刘X彪签订《XXX幼儿园股份转让合同》,原告出资20万元受让被告所持有XX幼儿园40%股权。合同约定原告可以每学期按约定分红;如果被告刘X彪3年内经营不善,被告承诺赔偿原告10万元经济损失。到2015年9月底,两被告共欠原告分红5.86万元,被告刘X彪给原告出具《承诺书》为证。现在两被告因个人借款被别人起诉到X县人民法院要求归还12万元,X县人民法院查封了XX幼儿园仅有的两T台校车,使该合伙幼儿园无法继续经营。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特起诉人民法院,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X平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