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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盼盼律师
潘盼盼律师
湖北-咸宁
主办律师

恶性暴力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案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2-08-22|人阅读

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

潘盼盼律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尧**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潘盼盼律师担任尧**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辩护人现就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尧**犯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所举出的证据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本案事件的发生事出有因,根本原因在于在下村三组石山界线发生纠纷,政府未能及时处理而起

1在下村三组村民与在下村“润民”采石场因石山界线发生纠纷,在该石山界线不明情况下,“润民”采石场认为其是合法许可继而开产侵害在下村三组村民利益。(2)乡政府书记、派出所所长责令石厂在事情未处理好前不能开工采石,是日下午,石场继续开工采石,在下村村民上山劝阻石场开工,被石场人员群起殴打致伤。

二、被告人尧**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

首先,被告人尧**,高龄59岁,党员,原在下村书记。被告人尧**作为一名老党员,又曾是在下村书记,想帮助村民扶困解难,尧**很信任政府,尊重政府官员,期望政府为村民做主,期望政府能开展工作尽快解决在下村与石场纠纷,希望政府出面主持公道,所以向村民说到政府反映情况,村民因部分为小学文化,甚至是文盲,文化水平程度较低,不懂法,辨别是非能力差,他们没有按被告人尧**的意思行事,损坏了政府的财物,做了不应该做的事,导致本案的发生。

其次,被告人尧**虽然行为错误,造成一定的社会反响,但未因此造成政府形象的降低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威信改变,也未造成政治方面的不良影响。

再次,被告人尧**没有违法和犯罪前科。被告人之前一贯表现良好,为人本分老实,没有任何违法和犯罪记录,其本人在当地品行和口碑良好。

最后,被告人尧**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来,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毫不隐瞒和推卸,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通过会见和庭审了解到:尧**已对其行为进行了深刻地认识和反省。同时,经过四个月的羁押,尧**有深刻悔罪表现。

三、关于量刑建议。

因为被告人虽然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但因情节轻微,辩护人建议法庭对其判处缓刑。理由如下:

1、被告人并非为个人利益,而是想帮助村民扶困解难才致本案发生,是情有可原。

2、本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所有村民砸烂的财物,加起来才7000余元,财产损失较小。

3、被告人已积极赔偿了所有损失。

4、被告人有悔罪表现。

5、同案的张**、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其与本案被告人在案件中作用大小一致。

综上,被告人同伙他人找政府机关解决问题,在依法行使权利过程中的过激和不理智行为,法庭综合考虑本案的前因后果,对被告人尧**适应缓刑。

辩护人:潘盼盼13707243219

0一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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