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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四红律师
乔四红律师
山西-长治
主办律师

赵某等诉长治市某某化工厂劳动争议一案

劳动工伤2011-11-05|人阅读

赵某等诉长治市某某化工厂劳动争议一案

2007年底,在《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前,为规避《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保护条款。各个企事业单位刮起了一股疯狂辞退临时工的风潮。本市某某化工厂是本市一个化工行业的老牌国有企业,也将本企业诸多临时工纷纷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合同法如此规定,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用人行为的短期化。各个企事业单位为规避该条规定,为了规避劳动法的义务,纷纷辞退本单位连续工作多年的临时工。这些临时工们,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往往已在企业工作多年,奉献了自己最宝贵的青春年华和身体健康。化工行业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长年的辛苦劳作使不少劳动者都不同程度地患有职业病。

当这些工友找到我时,听说他们中有不少人已在单位的逼迫下,签订了离职意向书。领取了仅几百块的补偿。也有一些工友尚未签订。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承办律师指导工友录取了该单位有关负责人的录音资料,固定了相关证据。随后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在庭审中,围绕争议焦点,本律师与该单位的负责人和诉讼代理人展开了激烈争论,承办律师指出,该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诸多违法之处,一、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采取强迫的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二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于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未经离岗体检,是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在劳动法上,不存在正式工与临时工的区分,临时工与正式工都是受劳动法一体保护的职工。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在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下,该单位自知胜诉无望,同意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作为申请人的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于是,十几名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者都拿到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十几名劳动者对承办律师十分感激,主动要求与承办律师合影留念并赠送锦旗,表示感激。本案的办理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认可,取得了极好的社会效果。

在办理这起案件中,我深切地感受到,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其基本的劳动权益常常被用人单位侵害。作为本案的十几名劳动者,他们常年工作在有毒有害的化工原料的第一线。经常超时劳作。但囿于国有企业的体制,他们长期处于尴尬的“临时工”身份,同工不同酬,劳动权益无保障。在劳动合同法即将生效实施之际,被用人单位强行辞退。如果说法治事业是一个木桶的话,那么劳动者权益则是这只木桶的一个短板。现在,在我国众多劳动者中,劳动者就业环境依然严峻,遭受种种歧视。就业平等仍未实现。劳动保护领域,律师同仁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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