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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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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
高级合伙人律师

张某医疗纠纷案代理

调解2012-06-06|人阅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某民医院:

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李文生律师接受张某(以下简称患者)的委托,针对患者与贵院发生的医疗纠纷一事,提出如下交涉意见:

一、患者在贵院治疗的其本情况及现状:2011962250分,患者张某因左膝关节被机械叶片打伤住入贵院接受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膝关节开放性骨折、左膝关节异物,在住院治疗期间,医师采取了清创缝合取异物、植骨克氏针固定术的手术措施,2011922日出院。20111013日患者在贵院骨二科石膏室由大夫吴某将石膏拆除并取出克氏针。患者再取针八天以后,患者出现左膝关节肿伴随压痛,随在贵院骨二科治疗,2011119日,患者又在贵院骨二科二次住院治疗,贵院诊断为左膝关节术后关节感染。20111114日贵院有对患者左膝患处进行二次手术,清除炎性肉芽行滑膜切除,清除外髓缺损处肉芽,对患处进行对流冲洗。截止2011129日,患者在贵院二次住院30天,贵院一直没有检测出患者的左膝感染是何种病菌引发,且不能找出有效的治疗办法,患者无奈和医生发生争吵后要求出院转至其他医院治疗。此后,患者先后在宁夏第五陆军医院、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南京江宁应天医院住院治疗,患者的左膝感染均无改观。现患者左膝已采取外固定支架固定术,据患者左膝现在状况,患者现左膝强直功能受限,至少构成六级伤残。

患者系家庭唯一经济来源且已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患者有五个孩子,其中两个还未成年,需支付高额的抚养成本,患者现状使家庭陷入了巨大的困境,也给患者的今后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患者初步的索赔金额计算至少为12万多元。

二、在对上述情况做了详细充分的了解后,本所认为:贵院的医务人员在对患者的诊治中存在着以下问题:1.骨二科大夫吴某在给患者拆除石膏及克氏针时没有对患者的伤处进行充分的消毒,导致患者在取针的过程中发生感染,并且诊治医生没有对患者的取针过程及取针后的护理事项、消炎防感染措施采取书面形式告知。2.贵院在长达30天的二次住院时间内,在患者存在充分的检测资源的情况下不能检查出患者左膝术后感染是何种病菌导致,且没有对患者采取对症下药的有效治疗措施,延误了患者病情的最佳治疗时期,致使患者的病情不断加重,最后,导致了患者出现现在左膝强直,极可能导致6级以上伤残的严重后果。

贵院存在以上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严重地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贵院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根据以上的具体情况,希望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为了避免造成贵院不必要的诉讼成本,避免产生诉累,也为了避免产生对贵院社会信誉的负面影响,希望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纠纷!

四、为了有利于双方尽快协商解决此纠纷,希望贵院在2012229日之前与本所联系,如逾期,患者将在不另行通知贵院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现特此发出本《律师函》与贵院协商解决,望贵院慎重考虑!

顺祝商祺!

                

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

                 2012220

联系人:李文生律师 电话:13909573780

地址:银川市民族北街高尔夫商务楼A501

(注:该案最终由主治大夫吴某赔偿患者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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