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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涛律师
刘永涛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辩护案

刑事辩护2011-06-25|人阅读

简要案情:

要某等人系从事新疆和田玉销售的商人,长年委托广州等地商人代为销售和田玉。被告人王某具有和田玉方面的专长和销售经验;被告人刘某系一名从事和田玉销售的居间商人,曾与被告人王某有业务来往;被告人于某原本系一公司副总经理,主管财务工作,与被告人王某的朋友;被告人陈某是一家玉器店的老板,与被告人王某有业务往来,实公诉机关指控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9年某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刘某联系,提出要求刘某帮其介绍和田玉商人到海口。2009年刘某带领要某等来到海口准备介绍给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得知要某等人要来海口消息后,便于其朋友被告人于某及张某联系,要求帮忙接待其朋友要某等人,为了让要某等人相信其实力,要求其二扮演其手下的兄弟。隧后,被告人王某、张某、于某等带领被告人刘某及要某等人参观其玉器销售网点。然后被告人王某等招待要某等人吃饭。在吃饭后,被告人于某按照被告人王某的要求以其会计的名义埋单。要某等人经考查后,便相信被告人王某的实力,与其签订了和田玉委托代售合同。然后按照合同约定,将和田玉交给被告人王某代售。后来要某等人发现,被告人王某并未将和田玉销售,并且也联系不上被告人王某,于是向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被告人王某等刑事责任。经公安机关侦查,由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要某等人系新疆维吾尔人,身份特殊,故由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分析案情

先到龙华区人民法院阅卷,然后到海口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于某。

根据材料分析并认真研究本案案情,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合同诈骗罪的定性问题。我们用半天的时间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进行核对,以期发现相互矛盾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我们认为被告人于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行为定性。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认为被告人于某的行为最多够得上治安处罚,而并非刑事犯罪。

三、量刑中的情节,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于某积极地交待,配合公安机关等,应当酌定从轻判处。

☉准备开庭

在开庭之前撰写辩护词,内容如下: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所实施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人有异议,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看,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被告人牛树具有上述情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根据以上分析,被告人于某只是帮助王某埋单,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因此,被告人于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从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结本案被告人于某在该案中所参与的活动,其没有和被告人王某共同非法占要某等人和田玉的目的。所以,被告人于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宣告无罪并且释放。

是否完结:

未完结,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办理在这宗案件中,我们作的是无罪辩护。作无罪辩护的难度较大,我和吉中强律师,认真查阅刑法及最高院、最高检相关的司法解释,查找相关成功辩护的案例,再分析本案的实际情况,在犯罪四个构成要件上细致推敲,发现公诉机关控告被告人于某合同诈骗罪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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