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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七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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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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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剖宫产手术时机导致新生儿脑瘫,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损害赔偿2019-07-21|人阅读

延误剖宫产手术时机导致新生儿脑瘫,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一、诊疗经过2011年7月25日2时30分,产妇李某某因“孕36+2周,腹痛伴阴道见红4小时”入院。辅检:CST有反应性,胎心率基线165次/分;血常规 WBC 15.15×109/L,N 78.1%,中性细胞数 11.83×109。入院诊断:G1P0孕36+2周,待产,ROA,先兆早产,胎儿窘迫。处理:监测胎心,血压变化,吸氧,地塞米松促胎肺成熟,硫酸镁抑制宫缩,保胎治疗。待产记录:2011.7.25.2时40分 胎心 167次/分,胎方位 ROA,胎动 未测,衔接 -3,宫缩 15″/2-3′。2011.7.25.8时0分 胎心 160次/分,胎动 正常, 衔接 浮,宫缩 不规则,处理 保胎治疗。硫酸镁使用医嘱记录:7月25日3:00:5%葡萄糖注射液 100ml+25%硫酸镁注射液16ml 静滴 st 快7月25日 6:00:5%葡萄糖注射液 500ml+25%硫酸镁注射液40ml 静滴 st 慢7月25日8:50:5%葡萄糖注射液 500ml+25%硫酸镁注射液20ml 静滴 st 慢病情变化:产妇李某某在输液后自觉腹痛未缓解,且呈加强趋势直到下午2点左右,产妇自觉没有胎动,遂向医生反映。值班医生予以胎心监护检查,提示NST无反应,医生告知产妇及家属胎儿可能睡着了,要求复查一次。再次复查之后,NST仍然没有反应。晚上20时45分,产妇出现胎膜破裂,羊水3度污染,医院考虑胎儿窘迫,遂于21时30分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后娩出一女婴,1分钟Apgar评分3分,遂予以气管插管、吸氧、吸痰等抢救措施,5分钟Apgar评分5分,临床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转无锡市儿童医院进一步诊治。二、损害后果1、诊断: “脑性瘫痪(痉挛性四肢瘫),小头畸形”。2、肌张力:四肢肌张力增高。3、运动发育、语言及智能评价:运动落后,视听反应差。5、脑电图检查:轻度异常睡眠脑电图。6、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检查:BAEP异常,右侧听阈偏高。

三、医院存在的过错

1、违反病历书写规范

2、延误手术时机

3、硫酸镁使用违反规范

4、违反病情告知义务

5、胎心监护严重不足

四、鉴定结论:本案经双方委托无锡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最终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与患儿脑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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