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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七香律师
陈七香律师
江苏-扬州
合伙人律师

癌症化疗致人死亡,医院最终赔偿7.5万元

其他2012-12-30|人阅读

癌症化疗致人死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分析

一、 化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

1. 无卡氏评分:医院在患者入院后没有对患者进行卡氏评分,卡氏评分是患者能否化疗的重要指征。

2. 重度骨髓抑制未告知,侵犯知情同意权:医院给患者使用的化疗方案中紫杉醇有骨髓抑制的不良反应,医院未告知。

3. 没有身高、体重的测量,没有体表面积的计算:由于化疗药物的计算是需要根据患者的体表面积来计算的,而体表面积是根据患者的身高和体重来计算。患者在入院时并没有测量身高和体重,体表面积无从算起,因此,医院在计算患者化疗药物的使用剂量时并没有根据患者的体表面积来计算。

4. 在选用化疗方案时无讨论记录:医院在给患者确定化疗方案前,应当进行病历讨论及方案选择的讨论,医院在病程中无相关讨论记录。

5. 紫杉醇用于胃癌的化疗没有适应症:根据紫杉醇说明书,紫杉醇只对肺癌、乳腺癌有效,无可以用于胃癌化疗的适应症,而根据联合化疗的原则,联合化疗的单药必须对该肿瘤有效。

6. 顺铂之后使用紫杉醇,加重骨髓抑制:根据化疗药物的毒性反应,顺铂和紫杉醇合并使用的时候,应当先使用紫杉醇,再使用顺铂;但由于医院将紫杉醇按d1、8方案使用,顺铂按d1-4方案,这样就造成在第4天顺铂使用之后,又在第8天使用紫杉醇,违反了紫杉醇和顺铂的使用顺序原则。

7. 希罗达已经停用,方案已更改,紫杉醇也应当停止使用。 2月10日,专家查房之后认为患者口腔溃疡严重,考虑为希罗达造成的副作用,所以停用希罗达。如果患者的化疗方案是经过严密的考虑制定出来的,那么该方案应当是一个由三种化疗药物组成的完整组合,缺少其中一个,方案已经过更改,不再是原来的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应当慎重考虑,在方案更改的情况下,更改后的方案对患者是否还能起效?在无明确疗效的情况下,医院应当综合考虑化疗药物能够给患者带来的治疗作用和副作用,权衡利弊。但医院在停用希罗达之后,并未对患者进行综合分析,体现其在化疗过程中的随意性。而正是由于后续紫杉醇的使用导致患者骨髓重度抑制,继发全身感染、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

8. 姑息性化疗应当权衡利弊,消化道肿瘤对化疗不敏感,没有必要使用强效化疗方案。患者手术时已经是三期,针对本患者术后化疗不可能达到根治性治疗的目的,只能是姑息性化疗。而消化道肿瘤并不属于对化疗敏感的肿瘤,而是属于对化疗不敏感的肿瘤类型。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应当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效果,在没有确凿的把握可以获得较好疗效的情况下,对姑息性化疗的患者完全没有必要使用如此强效的化疗方案。

二、 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

l 护理严重缺陷:患者化疗期间的护理级别为一级护理,一级护理应当使用于病情较重的患者,护理记录至少每天一次,但是患者在2月4日到2月10日,无一次护理记录,医院在护理上存在严重的缺陷。

l 患者出现口腔溃疡,医院未仔细分析原因,处理简单:患者在2月8日的时候,就已经出现口腔疼痛,家属发现患者口腔有溃疡,并随即向医生反映,但医生认为属于正常反应。2月9日,患者口腔溃疡进一步加重,医院只是简单了开了些漱口之类的外用药物锡类散和银耳通。2月10日,患者口腔溃疡已经相当严重,并再次向医生反映,医生才停用了希罗达。2月11日,患者口腔溃疡已极度严重,已无法进食,甚至连水都无法下咽。医院在患者出现口腔溃疡的情况下,医生及护士均没有在第一时间发现并记录,也没有详细询问病情;在家属发现患者有口腔溃疡并告知医生的情况下,医生没有仔细检查,没有仔细分析可能存在的原因,而是简单的告知属于正常反应;在患者溃疡加重,对此向医生反映的情况下,医院仍然没有重视,而是简单的作了一些处理;在专家查房之后,专家也只是单纯的考虑为希罗达的副作用,而没有结合患者使用了强效的化疗药,尤其是紫杉醇存在严重骨髓抑制的副作用,同时结合患者血常规检查提示中性粒升高的情况,综合判断患者口腔溃疡是否为感染造成,从而及时停用化疗药,采取抗感染治疗。

l 病程记录存在严重缺陷:①患者为一级护理,一级护理适用于病情严重的患者,病程记录应当每天至少一次,但是患者在2月5、6、8、9、11、12没有病程记录;②2月8日,2月9日,患者出现口腔溃疡,病历无记载;③2月9日,临时医嘱适用银耳通及锡类散,但病程中没有记载。

l 患者出现严重的恶心、呕吐、血性腹泻,医院未及时处理,未补足液体量:患者2月6日下午,即开始出现呕吐,医生告知属于正常反应;8日患者再次出现呕吐,医生说是正常反应;9日上午还在吐,又吐了两次,吐出黄疸样液体像,进食已经很困难;在患者严重呕吐、不能进食的情况下,医院没有及时采取补液、加强营养、提高患者机体免疫力等治疗措施,以帮助患者渡过化疗期间的难关,而是一味地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态度。

l 患者存在停止化疗的指征,医院仍然继续使用紫杉醇,存在明显过错:①患者口腔溃疡严重,身体虚弱,严重呕吐、不能进食,已经不适合继续化疗;②患者严重腹泻,达5次以上,已经达到停止化疗的指征;③患者反复要求2月10日的化疗药停止使用。

本案起诉到法院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医院赔偿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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