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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韧律师
杨韧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全部由车损险保险公司赔偿,不计事故责任比例。

其他2015-01-15|人阅读

某起交通事故,我方车辆驾驶员负次要责任,造成本车损坏。因对方车辆脱保等原因,索赔困难,我决定起诉本车车损险保险公司,要求全额赔偿车辆损失。庭审时,保险公司代理人以保险条款明确约定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车辆损失为由,只同意最多赔偿30%的费用,并对定损金额提出异议。对此,我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 投保时,我方是对车辆的整个损失进行投保,而不是对部分损失投保。保险公司也是按照整辆车的损失为依据计算保险费,发生事故后理应全部赔偿,而不是部分赔偿,才符合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一致性。2.车辆损失保险是财产保险,不是责任保险。如保险公司按事故比例赔偿,不仅不符合财产保险填补损失的基本要求,且全责方的车辆可以全部赔偿,无责车辆反而得不到赔偿,明显排斥被保险人合法利益,会造成巨大的道德风险,不符合管控风险的基本原则,违背保险目的。3. 保险公司在全部赔偿我方损失后,可按照责任比例向对方车辆追偿,我方可予以配合,法理上不会对保险公司造成损失。4. 保险公司原来的定损金额过少,不足以让我方及时修复车辆。因我方是营运车辆,不能拖延,故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自行委托公估机构重新评估损失,并予以修理,并不构成违约。且保险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对车辆损失的评估意见容易偏低,发生争议后又罔顾我方需及时修车投入营运的实际情况,不主动与我方协商解决办法,已构成违约。我方委托具有权威资质的公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显然比保险公司“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评估意见更具有公信力。

本案经法院审理,很快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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