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臧高韵律师
臧高韵律师
上海-上海
合伙人律师

聚众斗殴罪中区分主从犯的重要性

其他2010-04-07|人阅读

臧律师近期代理了一件因青少年聚众斗殴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案件简介:

起因为A在网吧聊天时与B产生口角,后AB分别组织纠集了几十人前往指定的地点持械斗殴。在此过程中,A方的一员C因逃避B方人员的追打而跳河,后溺水身亡。事发后经案外人报警,警方对此案立案侦查并相继抓获主要参与人员。臧律师代理的是A所纠集的其中一名成员D

代理思路:

在本案中,通过调取了厚厚的几本卷宗,经过仔细研究证人证言、笔录等证据发现,D并非本案的主要纠集人,DA叫去的,因此,D在此次犯罪活动中起到的是次要与辅助的作用,且没有持械打人。在庭审中臧律师主要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 D聚众斗殴的主观犯意较轻。没有持械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系临时起意。

2、 D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较轻。并非本案的主要纠集人,他纠集的人数少,D虽然到了现场但没有打人。

3、 D的悔罪表现较好,且系初犯,事发时刚满18周岁,年龄较小。

4、 D在此案中起到的是次要与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且悔罪表现较好,又系初犯,事发时年龄较小,因此恳请法院减轻处罚,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缓刑执行。

法院判决:

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建议量刑为47年,而经过辩护后,最终法院量刑为3年。

本案启迪:

像聚众斗殴这类暴力性犯罪,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广,每个个体的犯罪行为轻重不一,律师代理时要充分考虑个体的差异性,提出建设性的辩护意见。而这类型的犯罪在区分主从犯后,就能根本上减轻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幅度,即使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没有考虑,但法院在量刑时还是会综合考虑后做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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