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倪文英律师
倪文英律师
安徽-铜陵
主办律师

意气用事惹来的风波

刑事辩护2012-03-07|人阅读
案情简介:今年年满17岁的花季少年李某,刚刚毕业走出校园。由于一时没有找到工作,在社会上逐渐认识了一些朋友。由于这些朋友平时在生活上对李某很是照顾,很快,李某便与他们称兄道弟起来。2011年3月7日晚,李某的朋友张某被以程某为首的一帮人误伤,并造成了张某轻伤的后果。李某听说后很气愤,这时,平时在一起的兄弟纷纷打电话给李某,要为张某出气。李某想平时大家在一起玩的很好,这时候临阵脱逃怕面子上不好看,便答应了。于是,以裴某为首的一方(李某这一方)与以程某为首的一方(对方),双方各自邀集了约二、三十人,并约定在狮子山区西湖三号井打架。当晚12点,双方的人马已经到齐。不知是谁喊了一声“冲啊”,双方的人手持刀、矛等便开始冲。刚冲到一半的时候,李某便被冲散了。之后,李某被一辆小轿车撞倒在地。对方的人立即围上三、四个人,对着李某就是一顿乱砍。这时有人说,不能砍了,再砍就要出事了,方才罢手。这时两边的人跑的跑、散的散,一场斗殴就这样很快结束了。李某也被人送去了医院救治,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轻伤。在治疗过程中,李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月22日被取保候审,5月18日变更为刑事拘留。李某很疑惑,自己是这起案件的受害人,为什么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呢?办案过程:接受委托后,通过阅读起诉书、卷宗等证据材料,了解到李某之所以被列为刑事被告人,是因为李某纠集多人并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是聚众斗殴共同犯罪的积极参与者,应当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然后,律师依法会见了李某多次,从李某那里,了解到几条比较重要的信息:首先,李某虽然电话邀集了他人参与斗殴,但并不是检察机关指控的有八人,而是二人,其余的六人都是碰到或者他人先打电话过来询问并参与的;其次,李某虽然提供了刀具,但是李某的住处只放了四、五把刀具,并不是检察机关指控的十几把之多;再次,李某患有深度近视和夜盲症,在深夜十二点的时候,几乎是看不见任何东西的,因此李某不可能发挥积极的作用,而且李某自己的身体受到他人严重伤害足以说明其不能起到积极作用。通过会见,律师开始准备辩护,并确定了辩护思路。案件重点:通过会见以及阅卷,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及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于是,本案的案件重点在量刑方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律师指出,对于李某“积极参与”的这一情况,公诉机关并没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并且把握住李某有深度近视及夜盲症的事实,充分论证了李某“积极参与”在事实上的不可能。另外,李某具有的几项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即李某系未成年人、社会影响小、认罪态度好、家属积极赔偿,律师依法发表了辩护意见,并建议法庭对李某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最终也得到了法院的采纳,判决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办案体会:对于李某来说,为兄弟出气,可能是最基本的江湖道义。可是在行使江湖道义之前,这些花季少年也要想想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切莫因为一时意气,伤害了他人,也伤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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