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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律师
李强律师
湖北-襄阳
主办律师

代理意见

继承2016-05-04|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罗某诉胡某侵犯遗产继承权案件的代理律师,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胡某在履行遗嘱执行人职责过程中存在多次欺骗继承人罗的情况,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胡的遗嘱执行人身份。

其一,胡在公布遗嘱的当天公开宣称与任何人都没得经济利益那个关系,可实际情况是他与被继承人委托照顾继承人罗的杨之间存在重大经济利益关系,杨找胡借了35万元,并用杨的儿子名字的房产抵押给了胡。

其二,胡明明于2014年4月26日从罗父的存折中分两次共取了15000元,2014年5月14日又取了40000元,2014年5月24日取了20000元,但是在罗于2014年5月23日询问胡钱现在是不是全部还在她爸爸卡上,还没取出来一分钱过,胡坚定的说钱全部在罗父的存折上,现在谁都不能动,罗于2014年6月3日再次询问胡她爸爸那工资卡里面的钱还没有动过吧,胡依然坚持说开玩笑,那钱能动吗。

其三,2014年3月27日,胡在要求罗签罗父住房公积金,丧葬费,遗属补助申请书等手续过程中,罗问这些钱到时转到谁的名下,胡说转到罗的名下,但是钱要她二妈杨监管,这些东西全部要在罗的名下,不在她名下不行,她是法定继承人,谁都没权利动她的钱。可是事实却是住房公积金,抚恤金最后都转到罗父存折里,而且后来胡坚决不同意钱存到罗的名下,而且胡多次未经过罗同意,也没通知她的情况下,擅自取了八万五千多元。

其四,2014年4月8日,罗晓琼询问胡月进相关事情办得咋样了,胡月进说手续复杂的很,好多东西都无法提供,比如办理公积金提取需要法院的公证书现在办不了,真实情况是在一个星期后即4月15号公积金就转到罗铭的存折上了,而且也不存在说办理公积金提取还需要法院公证书的情况。

其五,2014年5月5日罗询问胡她爸爸的公积金,丧葬费,抚恤金的事情办得咋样了,胡说没得底,还没到账,还早得很,还让她不要操心这些事情,可真实情况是罗父的住房公积金167285.78元于2014年4月15日已经到账,抚恤金114510元也于2014年5月5日已经到账。

其六,罗2014年在6月5日问胡给她办的向她爸爸单位申请的困难补助以及残疾证办好没有,胡说还没有,好复杂吧。真实情况是罗的残疾证在4月22 号已经办下来了,困难补助在4月30号也已经办下来了。

二、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胡在履行遗嘱执行人职责过程中存在多次威胁辱骂继承人罗的情况,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胡的遗嘱执行人身份。

其一,2014年4月8日,胡找罗签相关授权委托手续时告诉罗说他权利挺大的,所有东西都在他那,谁也没办法,罗也把他没办法,她爸爸还有个东西交代,如果她要是不尊重遗嘱的话 ,她爸爸写的还有东西,剥夺她的继承权都有,要她别在那放肆,说话要懂板一点。

其二,2014年5月5日,罗询问胡相关事情办得咋样了,并要求以后钱存到她的名下,胡多次对罗进行威胁辱骂,告诉她如果她听话配合,这后半生她过的好得很,如果罗实在不配合,他也没办法,并拿出罗父的另一份遗嘱说他有资格随时剥夺罗的权利,让罗不要跟他叫板。当罗坚持要求钱存她名下的时候,胡要罗给他写一个解除遗嘱执行人声明,罗要写的时候他又威胁说如果罗给他写了那个东西,所有的事情他都不管了,而且说所有事情除了他能办,其它任何人都不能办,包括那房产所有的东西,少了他胡到时候拿到身份证跟他亲自签字罗任何东西都要不到,而且真写了那个东西罗到时候一分钱都别想要到,还威胁说银行的那四笔钱没得他胡签字,谁都拿不走,期间还多次辱骂罗。

其三,2014年5月23日,罗要求看她爸爸留的三份遗嘱,胡说没得,只有一份公布的遗嘱,并警告罗如果罗再让他搞一份遗嘱出来的话,罗就别当继承人了,要罗学聪明点,不要跟他叫板,跟他叫板没用,罗要是再给他犟,他真要给罗送到福利院去,他现在就有这个权利,期间还多次辱骂罗。

其四、2014年6月5日,胡找罗签一份罗父遗产由胡保管的协议书,罗不愿意签,胡说如果都不签字,他就都不管了,以后罗没有钱活该,房子过不了户,活该,罗要求胡把他爸爸的东西都给她,胡说我为啥给你,你就给我等到,没有我签字,银行所有的东西都动不成,包括房产包括你爸爸死所有的东西都拿不走了,全部搁那,还问罗是不是想跟他叫板。

在此过程中胡还多次对罗进行辱骂,给罗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摧残,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胡存在不当履行职责行为,严重侵犯了罗的合法权利。

三、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胡在履行遗嘱执行人职责过程中存在遗弃继承人罗的情况,给继承人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胡的遗嘱执行人身份。

由于遗嘱执行人胡未经过继承人罗同意,也没有通知罗的情况下就随意支取八万五千多元,事后还多次拒不承认动过钱,且多次欺骗、威胁、辱骂继承人罗,而且在罗一再要求下仍拒绝将本属于继承人罗的财产存在她的名下,致使罗被逼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是自从双方发生纠纷胡多次动员让罗撤诉未果后胡就开始对罗不管不问,根本不关心她的死活,致使几个月来都是罗一个人独自面对所有的生活,现在罗爸爸的银行定期存单,工资存折、罗自已的低保补助卡和她爸爸单位给她办的困难补助卡等所有东西全部在胡手里,期间罗需要用钱时,找她二爹二妈要钱,她二爹让她找胡要,她找胡要时,胡又说她爸爸的卡都被冻结到得,找他也没有用,可实际情况是他明明取了有八万五千元,而且罗爸爸过世后办理丧葬事宜完毕后还剩下的有8866.8元,这些钱都是可以用的,可胡仍然以卡被冻结为借口拒不给罗钱,致使罗平时想用钱都没有办法,还到处找人借钱过日子,想去住院看病买药也没得钱,让罗本来需要住院疗养的病一直拖着,给罗的生活及身体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四、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胡存在非法侵占被继承人遗产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撤销被告胡遗嘱执行人身份并向继承人罗返还已经支取的八万五千元现金。

罗父生前将他的遗产交由罗继承,那么罗当然享有遗产的所有权,被告胡在支取属于罗的财产时理应告知罗,并在征得财产所有权人罗同意后方可支取,但是事实情况是被告胡于2014年4月26日从被继承人罗父的存折中分两次共取了15000元,2014年5月14日又取了40000元,2014年5月24日取了20000元以及2014年7月10日取了10000元,这些钱在取之前和取之后,被告胡从来没有跟继承人罗商量过,也没通知过她,更不要说征得罗同意了,而且在罗多次追问下仍拒不承认动过这笔钱,事后也没有告诉罗这些钱的合理用途及支出明细。

通过从胡向法院提交的支出明细情况来看,丧葬费的收支存在滥支,多支虚假支出的情况,且漏洞百出,属于彻头彻尾的虚假伪造证据。

其一,丧葬费支出一项从开始到最终结束,累计花费高达89455.5元,而且所有支出没有正规发票,存在滥支,多支以及虚假支出的情况。其中棺材一项花费高达12500元,但是经过我们了解的情况是,棺材只花了四千六百多元,另外在3月24日公布遗嘱的当天,胡当着家门的面让杨公布办理罗父丧葬事宜的收款,礼单子,买东西等等花了多少钱,杨公布的情况是办收了礼金42300元,最后还剩下理丧葬费花了45433.2元,然后罗父继母给了12000元,8866.8元,这与胡向法庭提供的的丧葬费收支明细情况明显不符。

其二,从胡提供的丧葬费支付明细情况来看,胡在3月18日预支给了杨办理罗父丧葬费的费用50000元,杨打了收条,可实际情况是在3月17号,罗的继母就拿出12000元用于购买罗父的寿材与寿衣,再加上收的礼金,完全能够满足办理丧葬的相关费用支出,根本就不存在也不需要3月18日胡再垫付五万元,这个从3月24日杨公布丧葬费收支明细也可看出来,收入情况是罗继母给了12000元,然后是收了42300元礼钱,合计是54300元,而支出是总共花了45433.2元,如果胡在3月18日垫付了五万元,那么杨在这份收支明细中肯定会列明胡垫付五万的情况,而且在最后节余资金中也会将这五万块钱算进去,可是我们并没有看到有这方面的证据显示胡垫付了这五万块钱。退一步讲,假设胡真的垫付了五万元钱,那么按照这个丧葬费收支明细,应该有十万多的收入,而支出只有不到五万,这时候完全有钱来偿还胡垫付的五万块钱,可是并没有看到胡提出要求把他垫付的五万块钱还给他的情况,相反胡在公布遗嘱当天连他自已垫的400元都急着找杨记帐报销,想想看他会主动去垫付五万元这么一大笔的丧葬费吗?而且他垫付了五万元丧葬费这么大的事会不在公布遗嘱的当天告诉家门的人吗?还有在有钱偿还他垫付的丧葬费的情况下会不积极要求退还他垫的钱吗?

其三,胡提供的支出明细中列明是预支给杨五万元现金,可是胡无法提供其它的一些间接证据证明其垫付五万元的事实,对垫付五万元的真实性存在异议,不予认可。

其四,胡在取款之后,罗曾多次询问胡动没动过罗父存折里的钱,胡都坚决否认动过里面的钱,而且信誓旦旦的说谁都无权动里面的钱,如果如明细中所列都属于正当合理的支出,胡为何坚决不承认动过存折里的钱呢。

其五,在5 月5日的录音中,在1小时03分15秒处,杨的一句话“一切钱到位了即使到位了目前我们没得人动它”,杨既然按收条上4月26日的日期打收条收到15000元,以为何在5月5日还说目前我们没得人动它,可见杨与胡之间由于存在重大利益关系,其所提供的收条真实性存在异议,不予认可,对明细中胡预支15000元的事实真实性也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胡弄出的这份支出明细是一份漏洞百出,经不起推敲,彻头彻尾的虚假伪造证据,从中也可看出胡存在肆意滥支,多支罗的财产的行为,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撤消胡遗嘱执行人身份,并判令胡将这八万五千元现金返还继承人罗。

五、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父亲所留给她的工资存折,银行定期存单、房产证,罗的残疾证、低保本、户口本、欠条,罗母亲的保险单,罗父的医保卡,罗父的委托书原件,罗父的死亡证明,罗父的两份自书遗嘱一份代书遗嘱原件,罗父生前所留视频资料等证件、手续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原告的父亲死亡后,他所遗留的工资存折,银行定期存单、房产证、欠条都放在胡那里,原告的残疾证、困难补助卡、户口本、等证件手续也都在胡那里,原告曾向被告讨要父亲所留遗产及相关证件手续,被告一直以罗父生前交待钱不能存原告名下为由拒不归还,我们认为原告的父亲生前所留的三份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在这三份遗嘱中都明确交待,所遗留的所有财产全部由女儿罗个人继承,没有任何一份遗嘱中提到说钱不能存罗名下,至于被告胡提供的一份视频中所说的罗父交待钱不能存罗名下,我们对该视频真实性及合法有效性存在异议,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理由如下:

其一、对该视频的的真实性有异议,首先我们认为该视频并不是罗父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该视频中可以看出当时罗父重病在身,弥留之际意识表达能力受到影响,连一句完整的话语都表达不清楚,罗父一开始说了什么是含糊不清的,后来在胡诱导之下询问罗铭父意思是不是说钱不能存罗名下”,我们认为该视频中罗父所说的钱不能存在罗名下应与他的真实意思表达相背离。从正常人理解的角度来看,罗父在三份遗嘱中都明确表示将他的全部遗产都留给了女儿,这点是没有任何异议的,那么钱存在她女儿的名下本也是无可厚非的,但为什么后来又出现要求钱不存在她的名下的情况呢,无非是她父亲觉得自已马上要离开这个世界了,而自已的女儿却有病在身,自已无法再照顾她,担心以后没有人照顾她,同时又担心她被骗,所以要求钱不能由她保管支配,然后找个人来照顾她,监护她,本身是想更好的把女儿的后半生安排好,但是他没有意识到现在钱不存在女儿名下的后果导致女儿现在处处受制于人,而且钱财面临被随意侵占的危险,既不能自已支配自已的金钱也无法监管别人如何支配自已的金钱,所以我们认为钱不能存罗名下并不是罗父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一方面可能因为他本身有病在身,意识理解与语言表达没有常人那么清楚与准确,另一方面不排除受人诱导,误将钱不由女儿保管支配等同于钱不存女儿名下,这与杨在录音中所说的罗父交待的是钱由她保管是一致的。其次,我们认为该视频内容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在罗父前后所立的三份遗嘱中都明确表示他的所有财产都由罗个人继承所有,没有任何一份遗嘱说过钱不能存罗名下,而被告胡所提供的这份视频只有一分多钟时间,很明显存在人为的有意识的节选录制的倾向,且该视频存在删剪的可能,视频所录制要求钱不能存在罗名下的前因后果不清楚,至于为什么会出现要求钱不能存罗名下以及什么情况钱不能存罗名下,我们无从得知,所以对该视频的真实性存在异议。

其二、对该视频的合法有效性存在异议,罗父生前立有三份遗嘱,分别是两份书面遗嘱,一份代书遗嘱,我们认为这三份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对于这份视频一方面在意思表示真实性和内容真实性方面我们生均表示异议,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其不具有录音遗嘱的有效要件,不属于遗嘱,只是一种个人嘱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录音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继承法》17条规定,以录音形式成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在这份短短的一分多钟的视频中我们并没有看到有见证人在场的证据,所以不应作为录音遗嘱,当然也就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应遵照罗父生前所立书面遗嘱将其遗产由罗个人继承所有,钱存在她的名下正当合理。

其三、退一步讲就算罗父说过钱不存在罗名下,那一定也是有原因和前提条件的,就是什么情况和条件下钱不存在罗的名下,不可能罗父留遗嘱财产由罗继承,最后什么情况也不管就要求钱不能存罗名下,如果钱不存在罗名下的前提条件不存在的话,比如罗不同意由杨照顾,决定自已或者另选他人照顾自已,那么钱不存在罗名下的结果就不存在,所以不能简单的凭借录音里的一句话就坚持钱不能存在罗名下。

其四、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胡一开始当众公布遗嘱的时候说的是钱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建个账,他来监管,后来又说钱放到罗二妈名下由她二妈保管,他来监管,后来又拿出一份协议书让罗签说是钱由他保管,可就是一直坚决不同意钱放到罗的名下,就算罗说钱放到她的名下,卡和折子胡或者杨保管都行,可他们还是不同意钱放在罗的名下。罗父在第一份遗嘱写明所有财产由罗继承,属于罗的个人所得,然后委托胡协调处理罗病逝之后所有遗产的处理。但是在第二份遗嘱中的内容变成了财产原则是留给罗,但是为防止财产被侵占,特委托胡全权处理财产出现异常问题时及时处理所有问题,另外罗病逝之后由胡全权处理罗事后的遗产。看到这中间的变化,尤其是第二份遗嘱中所说的“罗病逝之后由胡全权处理罗事后的遗产”。我想不用多的解释相信一般人都能明白胡为什么坚决不同意钱存罗名下以及处心积虑的要让罗签一个钱由他保管的协议了吧。

六、办理罗父丧葬事宜所收礼金应由罗收取,可以从办理罗父丧葬事宜中支出中予以抵扣,罗父过世后,前来吊唁送礼的都是罗父生前的好友、同事、亲友,与杨无关,故礼金也不应归他们所有。

七、胡辩称办理住房公积金、抚恤金,残疾证、低保证等证件过程中不存在欺骗,证办下来与拿到手有一个过程,对此我们不同意这种说法,公积金、抚恤金下来后,胡还多次支取了,最后在5月5日的录音里面,罗询问胡公积金,抚恤金下来没有,在胡还取了里面的钱了的情况下,胡一方面说没办下来,另一方面还坚决否认动过里面的钱,另外在残疾证,低保证的办理上面,残疾证在4月22 日已经办下来,低保在4月30日也已经办下来了,可是过去一个多月了,到6月5日的录音中,胡坚决否认还没有,而且还说好复杂吧,意思是还早地很,在开庭当天胡当着法官的面,在原告及法官一再追问下还坚持说只有两份遗嘱,直到最后原告拿出证据证明还存在第二份遗嘱,胡才不得不承认有三份遗嘱,可见胡存在多次欺骗行为,所说的话根本就不可信。

八、胡向法庭提供的罗父的丧葬费收支明细是一份无法提供正规发票,漏洞百出,前后矛盾,经不起推敲,彻头彻尾的虚假伪造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在原告代理人及法官的追问下依然坚持说只有两份遗嘱,否认有三份遗嘱,直到最后原告代理人拿出第二份遗嘱的证据,胡才承认有三份遗嘱,胡公然藐视法律,提供伪造证据,当庭提供虚假陈词,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胡月进进行罚款和拘留的处罚。

综上所述,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胡存在多次欺骗、威胁、辱骂并遗弃继承人罗的情况,并且双方发生纠纷胡动员罗撤诉未果后就对她不管不问,致使罗精神整天处在高度紧张和焦虑不安之中,对她本身需要安心静养不能生气和受刺激的疾病来说也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而且胡存在明显的编造虚假伪造支出明细侵占罗财产的行为,我认为胡已不再适合担任遗嘱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撤消他的执行人身份。判令他返还非法占有的八万五千元现金及罗父的工资存折,银行定期存单、房产证,罗的残疾证、低保本、户口本、欠条,罗母亲的保险单,罗父的医保卡,罗父的委托书原件,罗父的死亡证明,罗父的两份自书遗嘱一份代书遗嘱原件,罗父生前所留视频资料等证件、手续以及其它相关资料。另外罗属于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困难人群,又身患无法治愈的疾病,而且导致本次纠纷发生的原因在于胡滥用遗嘱执行人职权,肆意侵犯继承人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诉讼费由胡承担。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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