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谢洪武律师
谢洪武律师
河北-唐山
主办律师

我与法官意见相左,相持不下,结果……

合同纠纷2011-08-21|人阅读

去年10月,我代理了这样一个案子。林恩(化名)于200312月从李强(化名)手中买了一套河北唐山开滦矿务局的房改房。当时限于政策的原因,尚不能过户。

2006年可以过户了,李强便陪着林恩到开滦过户,但却过不了。因为,李强是离婚的人——200311月离的婚。开滦要求李强和前妻王玉(化名)共同来,才能过户。

但是,从这之后,李强却根本不找王玉,也不向林恩提供王玉的情况。

(说明:李强和王玉有一个儿子,在两人间来回生活。李强对王玉的情况是了如指掌的。)

事情就这样搁下了,而且,一搁就是将近五年,直到20108月。

20109月,林恩委托我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李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即要求过户。

案子到了一位叫孔草(化名)的女法官手中后,她要我方追加王玉为被告。

这可难坏了我们——我们从哪儿知道王玉的基本信息呢?我方只知其名字和身份证号码(从民政部门调取的李、王离婚手续中得知的),并不知道她住在哪里)——即使追加她,又如何送达呢?

而且也不该追加。因为李强与王玉离婚在先,李强卖房在后。

一天,我和当事人找到孔草法官,表明我方上述观点。

但孔草根本不听我方意见,反而要当着我的面儿给林恩(那次是林妻到场)作一个笔录,大致的意思是:让林恩追加王玉为被告。如果不追加,本案将直接驳回。

我坚决不同意作这样的笔录。林妻当然听我的。孔草很生气,当时冲我们又拍桌子又摔门;甚至说了这样的话:看来你们是嫌我的水平低,那你们申请我回避吧。

案子就这样僵持住了,一直到了今年5月才开庭。从去年9月立案到今年5月开庭,8个多月的时间里,林恩很忐忑,总问我,是不是赶紧追加王玉为被告?我总是说:不用。

开庭时,我专门注意了王玉的诉讼地位:第三人;而且是由法庭通知她参加到案的。

看来,是孔草的领导纠正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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