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肖宏律师
肖宏律师
安徽-芜湖
主办律师

排除妨碍的权利主张(如何以不同法律关系为被告争取权益)

其他2012-04-30|人阅读

案情简介:李某等人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自行投资购置小型游船十艘,投放于某公园边池塘内,从事游乐业经营。某公园下发通知要求李某等停止经营,收走游船,李某等没有理会。某公园遂以排除妨碍为由,诉请判令李某等被告停止侵害,撤走游船。代理人接受李某委托,作为被告代理人出庭应诉。

庭审现场:某公园代理人举证及其观点1:法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通知和回执,证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经营;3:协议,证明被告侵权事实;4:县政府办公室证明,证明该池塘归公园管理。我方观点:1:对原告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原告第2份证据不能证明其有资格作为行政管理部门下达通知;2:原告举证第4份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该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3:本案不属于民法调整范畴。

判决结果: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点评:本案被告没有经过批准从事游乐业经营,客观地说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不必然导致败诉。代理人在代理意见中,根据法律规定,阐释了不同的法律关系,从而说明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代理意见最终得到采纳。本案原告败诉原因在于1:将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混为一谈,在诉讼方式的选择上出现偏差,2: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对池塘具有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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