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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坤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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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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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压不当致死亡----覃某诉某人民医院的医疗事故案

医疗事故2012-12-05|人阅读
【基本案情】患者熊某(覃某的配偶)因“头晕、腹胀、全身乏力1月余”于2010年4月26日15:00到深圳某医院门诊就诊,初诊:支气管炎,建议呼吸科诊治。深圳某医院呼吸门诊医生追问患者既往病史,患者自述“反复咳、喘20余年,长期自服地塞米松2年余,停服20天”,入院后查血压280/190mmHg,心率108次/分,呼吸23次/分。27/4头颅CT示:双侧基底节区和放射冠区多发腔隙性脑梗塞,胸部CT示:左下肺前外基底段慢性炎症或瘢痕灶,给予降压、抗炎、脱水、保护脑细胞等对症及支持治疗,并请相关科室会诊。经治疗,患者血压波动大,逐渐出现嗜睡(4月27日8时25分)、昏迷并加重,于5月5日突发心跳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 【处理经过】家属委托本律师介入处理,建议先行尸检,明确死因,再行处理。2010年某鉴定机构出具尸检报告:熊某符合因高血压病继发脑梗死及心脏病变致死。2010年12月15日市医疗事故鉴定报告示: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家属对鉴定报告不服,因此建议诉至法院,索赔19万元,并在庭审过程中提起省医学会鉴定。2011年6月30日省医学会鉴定报告示本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办理结果】经法院开庭审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判决被告承担30%责任(即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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