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女方与男方为夫妻关系,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和部分财产进行了分割。双方有一公司,股权登记为女方占20%,男方占80%,该公司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成立,离婚协议对公司的协议内容是:公司的经营权归男方,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归男方。离婚后,女方仍然在公司里工作,对公司的运作情况很清楚。后女方向本律师咨询,认为在离婚时,双方的房产价值与公司相比占很少的比例,公司是两个人打拼共同努力获得的,公司估价上千万,因此希望能对公司拥有自己应得的一半股权。
诉讼策略:建议女方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女方拥有公司50%股份。因为离婚时双方仅就公司的经营权做了约定,而公司的经营权不是一个法律术语,《离婚协议》上就公司的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也不能从协议的其他部分得到确定公司股权归属的内容,因此完全可以起诉,要求平分公司股权。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法院请求确认女方拥有公司50%股份。在审理过程中,对方提出《离婚协议》中对公司的协议内容实际上就是指的公司股权归男方所有,但没有提出充分的理由,也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协议,对公司的股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较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