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诉北京市XX区人民政府、第三人丙某确认变更
房屋租赁合同的行政行为违法纠纷案
[本案要点]确认被告擅自变更XX区XX号西房两间的承租人的行为违法
[当事人及诉讼地位]
原告:甲某
被告:北京市XX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丙某
代理人: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霍*
[案由]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
[当事人的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原告家住XX区XX号,共有西房X间,原一家六口居住,原告有四个子女,,大儿子XXX,二儿子丙某,三儿子XXX,女儿XXX。老伴XXX于1988年6月14日去世,原两间房的租赁人是我老伴XXX,老板去世后,在消户口时,是我的二儿媳办里的全部手续,房屋管理中心原是房管局的负责同志在没有通知我家的任何一个人的情况下就将租赁人更名为我二儿子丙某,事后很长时间我们才知道租赁人已更改为丙某,但我们在找房管局的同志更改已经不可以了,说是必须经过现租赁人丙某的同意才能更改,为了房子的事我和儿子之间已经闹的关系很僵,他根本不可能同意在把名子改回来,现在我只有借住在别人家里,给我在精神上和物质上都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失。现在我家承租的两间房,同居人有我三儿子一家三口,现在的承租人丙某一家四口,跟本没有我的住处。由于房管局工作的失误,给我带来的损失是无法计算的,按照法律规定,我老伴去世后,符合承租人资格的应该是我,房管局的负责人怎么能私自就将租赁人随便改成别人,因次我请求确认被告变更承租人的行为违法,请法院接受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991年12月丙某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手续,同月办理了承租手续。被告的行为没有违法且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第三人辩称:第三人丙某承租权的取得是合法的,敬请贵院依法予以维持且原告的诉讼时效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故应依法驳回。事实上,本案第三人的住房原承租人是父亲XXX承租,父亲1988年去世后,于1991年家庭根据实际情况,同时根据法律及北京市房屋管理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并依相关法定程序将房屋变更为第三人,该房屋第三人一家四口居住至今,故房管局变更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行为并无错误。
[法院审理结果]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XX)X行初字18号
原告甲某
委托代理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被告北京市XX区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第三人丙某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霍**
原告甲某诉被告北京市XX区人民政府,要求确认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甲某表示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甲某的撤诉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有原告甲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X X
代理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0XX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XXX
[评析]本案是一起行政诉讼纠纷,起诉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和法人的权利。本案中的原告代理人、第三人均为原告家庭成员。本是同根生的亲人之所以对博公堂,是有由于市场经济社会的现阶段房价的增值所引起,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认识到本案的审理结果可能对自己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提出撤诉,法院依法准许。本案中的合议庭成员为社会的和谐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作为第三人的代理律师也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