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珠横法民初字第1 3 5号
原告:李XX,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代理人:华文君,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XX
被告:邹X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XX诉称,2 0 1 2年1 0月2 7日原告与被告蒙XX、邹XX在珠海签订《借款协议》,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5 0万元整,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 0 1 2年1 0月2 7日至2 0 1 4年8月2 7日,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该借款为有息借款,月息2. 5%,即每月利息12500元。
2 0 1 2年1 0月2 7日,原告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存入被告蒙XX账号4 7 5 000元,余款2 5000元按照借款协议约定以现金支付给被告,原告按照协议约定于2 0 1 2年1 0月2 7日当天将5 0万元给整全部支付给被告。借款期限内,被告并未按约定按月足额支付利息,累计支付利息1 1个月,共1 40000元,截止2 0 1 4年9月2 7日尚欠12个月的利息。协议期满后,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息,据此,原告请求二被告归还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 0万元及未付的1 2个月的月利息,月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2. 05%计算,本息合计623000元。
根据三方《借款协议》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告为此请求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1 2 3000元(暂计至2 0 1 4年9月2 7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即2. 05%支付利息,实际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两项合计62 30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蒙XX、邹XX确认尚欠原告李XX借款本金人民币5 0万元及截止至2 0 1 5年2月1 5日的利息为人民币1 742 50元。.此后从20 1 5年2月16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蒙XX、邹XX对上述第一项的欠款同意分期偿还:1、2 0 1 5年2月1 5日还本金人民币5万元;2、2 0 1 5年3月30日还本金人民币1 0万元及从2 0 1 5年2月1 6日起计至20 1 5年3月30日止的利息;3、2 0 1 5年4月30日还利息人民币5万元;4、2 0 1 5年5月3 0日还利息人民币5万元;5、2 0 1 5年6月30日还利息人民币742 50元;6、2 0 1 5年7月3 0日还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从2 0 1 5年2月1 6日起计至20 1 5年7月30日的利息;7、2 0 1 5年8月30日还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从20 1 5年2月1 6日起计至2 0 1 5年8月30日的利息;8、2 0 1 5年9月3 0日还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
从2 0 1 5年2月1 6日起计至2 0 1 5年9月30日的利息;9、20 1 5年1 0月3 0日还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从2 0 1 5年2月1 6日起计至20 1 5年1 0月3 0日的利息;1 0、2 0 1 5年1 1月3 0日还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从2 0 1 5年2月1 6日起计至20 1 5年1 1月30日的利息;1 1、2 0 1 5年1 2月3 0日还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从2 0 1 5年2月1 6日起计至2 0 1 5年12月3 0日的利息;12、2 0 1 6年1月3 0日还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从2 0 1 5年2月1 6日起计至20 1 6年1月3 0日的利息。上述款项由被告蒙XX、邹XX付至原告李XX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华发新城支行,账号:XXX,户名:李XX)。
三、被告蒙XX、邹XX若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可就上述第一项所确认的欠款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为人民币5 0 1 5元,由被告蒙XX、邹XX共同承担,该款在20 1 5年2月1 5日前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内容经双方签名确认后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