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XX因病抢救无效,陆XX有房产一套,但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继承人有陆XX的子女:陆大,陆二,陆三、陆四、陆五、陆六以及陆XX的后任妻子林某(林某系陆大等子女的后母)。
林某认为:陆XX的房产是婚后共同购买,自己有一半的所有权,另一半由继承人共同继承,因此房子应当归林某所有,林某象征性给陆大、陆2等6个子女点补偿即可。且林某不承担陆XX治疗时所借债务。陆家6个子女坚决不同意这样处分遗产。
林某将陆家6个子女告上法定,一审判决:房子归林某,林某不承担陆XX治疗时所借债务。
陆家子女不服一审判决,委托罗律师上诉至重庆市第5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罗律师发现本案有疑点:
1.该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2.在林某名下有大量的现金存款是遗产,但在一审中对方当事人没提分割;
3.遗产分割时应当扣除林某治疗所欠下的债务;
4.林某没尽到扶养义务,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
以上观点罗律师在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后,林某不得不让步,最后法院主持调解,房子归陆家子女,并且林某承担陆XX治疗时欠下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