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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丽娜律师
宗丽娜律师
吉林-长春
合伙人律师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刑事辩护2019-11-19|人阅读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3年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孟某某在被告人刘某的帮助下,多次从中国境外购买旧机动车(宾利、劳斯莱斯)6辆轿车,后雇佣被告人曹能军等人,采取绕关方式,将上述旧机动车走私进境后销售给被告人孙鹏、任立刚等人。

长春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孟某某、曹某某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走私进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与刘某、孟某某通谋,为其提供账户、保管资金等,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虽然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但刘某的转账记录不能证实刘某参与了指控的第一起、第六起犯罪事实,认定刘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故对起诉书的指控的第一起、第六起犯罪事实不予认定,被告人刘某在参与四起犯罪事实中系从犯,且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判处刘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争议焦点】

被告人系属从犯地位,只是帮助他人提供资金、保管资金,并没有实际参与他人联系、看车、买车和运输等走私环节,且被告人刘某并未从中谋取利益。

【律师代理思路

第一:被告人刘某有自首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可依法减轻处罚;

第二:从犯罪起因、实行过程、利益分配方面判断,被告人刘某只是帮助其他被告人,不是犯意的发起人,犯意的发起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而被告人刘某只是帮助他人,并不是犯罪的导火索;

第三:在其他被告人的犯罪实施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只是帮助他人提供资金、保管资金,并没有实际参与他人联系、看车、买车和运输等走私环节,且被告人刘某并未从中谋取利益。

【案件结果概述

由于刘某的转账记录不能证实刘某参与了指控的第一起、第六起犯罪事实,认定刘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故对起诉书的指控的第一起、第六起犯罪事实不予认定,故被告人刘某只参与第2至5起,对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刘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案例评析】

在案件中,被告人刘某只是帮助他人提供资金及保管资金,系被告人刘某属从犯地位,被告人也在案发后,及时到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法院也部分采纳辩护律师的观点,正是如此也更好的保护了被告人的权利,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也是至关重要的。

【结语和建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走私罪在新形势下呈现出新的形态,在走私对象、走私手段等方面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的关税制度的也不断完善,我们不要存在侥幸的心理,做一个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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