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孔某某自2006年12月份至2011年4月21日期间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孔某某于2006年12月份开始进入原告单位工作。2008年2月27日,被告在上班时右手部分手指被机器切断。事后,原告代垫部分医疗费用后就一走了之并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此被告为工伤赔偿不得以先进行劳动关系确认,先后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最终仲裁委及两级法院均认为双方自2006年12月份开始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据此,被告发生工伤后劳动关系不可能自动终止,在此期间双方处在无休无止的诉讼之中,原告述称的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08年7月30日解除是错误的。该说法与已经生效的法院劳动关系确认判决是矛盾的。
2、被告的工伤认定并未过期,属于合法有效的确定。
首先,被告虽然至2009年11月9日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这都是原告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所致。再说工伤认定申请是否超过一期限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被告的工伤认定时间不存在失效的问题。
其次,本案审理的范围是工伤赔偿,被告构不构成工伤原告应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复议,在此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告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恳请人民法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