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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燃律师
李燃律师
安徽-池州
主任律师

程某劳动争议上诉案

调解2012-12-15|人阅读

案情介绍:

上诉人程某,女,194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某小区五号楼301室。上诉人于1995年4月8日到被上诉人池州市某单位从事保洁工作。被上诉人没有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2012年5月22日被上诉人正式辞退上诉人。上诉人自知悉本人将被辞退时,即向被上诉人主张社会保险问题,相关政府部门的领导分别作出批示。上诉人在向各政府部门反映问题,且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于2010年10月20日向池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以请求事项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同年11月4日,程某向贵池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认为:原告在2008年5月17日就被告知予以清退,5月22日正式停止工作,至此应当知道相关权益是否遭到侵害。然其在2010年10月20日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定时效。虽然原告向相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能够引起仲裁时效中断,但原告未能证明其首次主张权利的时间即时效中断的开始时间,故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判决如下: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程某接到判决书后,其本人及家属情绪非常激动。扬言要继续上访

案情分析:

代理人赵海涛、李燃两位律师的主要观点是:一、上诉人自1995年4月至2008年5月在被上诉处工作,被上诉人没有与上诉人签订合同,也没有为上诉人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用工明显违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履行社会保险交纳义务。二、上诉人程某申请权利救济的时效不断中断。三、上诉人系侨眷,身份特殊。且到处上访,社会影响较大。庭前,承办律师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从大量的证据材料中找到有利于程某的重要证据材料。具体提炼这样几组证据:证据一:2008年5月25日被上诉人正式辞退上诉人,2008年6月12日被上诉人作出《关于程某同志来文的答复》;证据二:2009年5月20日张夏林常务副市长对上诉人写的《关于要求照顾办理退休手续的申请》作了批示;证据三:2010年5月5日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关于池信字(2010)44号信访办理的函复》;证据四:2010年10月20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证据五:2010年10月26日向贵池区人民法院起诉。从这五个证据的形成时间来看,上诉人申请仲裁的时效不断中断,申请权利救济的时效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在法庭上,承办律师依据证据与法律发表代理意见: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相关证据都能证实上诉人程某申请权利救济,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上诉人为单位工作14年,现在身体有重病,其身份系侨眷,为求得案件处理的更好的社会效果,请求人民法院慎重处理。用人单位在强大的证据面前,其辩解苍白乏力。但始终坚持时效已超过的观点,且认为如程某这样的劳动者有174人,单位已按照政策给予经济补偿,依据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为程某交纳社会保险不具有操作和执行。庭审结束后,承办律师工作并没有停止,而是多次与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联系,同时将上诉人的现况、及本案的特殊与法院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取得法院的理解与支持。法院也愿意积极为本案进行协调。在法院的协调下,被上诉人同意对程某进行补偿,并且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

审判结果:

池州中院二审主要接受了委托代理人的建议,着重案件调解工作。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一致达成调解协议:一、被上诉人某单位于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向上诉人支付一次经济补偿30000元;二、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就此终结,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上诉人程某就此息访息诉,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都明确规定劳动者合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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